索引号: | 330726ZF010000/2022-25068 | 文件编号: | 浦政告〔2022〕1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1-13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监督管部门的公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21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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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监督管部门的公告》政策解读
现就《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监督管部门的公告》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名称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监督管部门的公告》
二、制定背景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范“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四、主要内容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实施日期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政策解读机关: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贾国锋
联系电话:0579-88089082
信息来源: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