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10000/2022-25066 | 文号: | 浦政告〔2022〕1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01-2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登记号: | GPJD00-2022-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浦政告〔2022〕1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1-21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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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JD00-2022-0001
浦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浦政告〔2022〕1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3日
浦政告〔2022〕1号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告.pdf
信息来源: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