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10000/2024-67496 | 文号: | 浦政办发〔2024〕34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8-2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文秘工作 | 登记号: | GPJD01-2024-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GPJD01-2024-0003
浦政办发〔2024〕34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要求,县政府办公室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废止。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予以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6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10件,修改后继续有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予以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2.部分条款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2日
附件1
予以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6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浦政发〔2021〕6号 |
2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来料加工扶持奖励政策的通知 | 浦政办发〔2009〕28号 |
3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浦江水晶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 浦政办发〔2021〕50号 |
4 |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浦江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 浦政发〔2022〕11号 |
5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通济转贷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浦政办发〔2023〕1号 |
6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浦政办发〔2023〕34号 |
附件2
部分条款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0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1 |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 浦政发 ﹝2023﹞17号 | 文件第四大点第(七)小点第一款原文为:集体公房(即村集体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可以按征地范围内安置人口数量,以每人5平方米的标准安排集体产业发展用房,也可以采取货币安置,但不享受搬迁费、临时安置房、签约腾空奖等补偿。 | 修改为:集体公房(即村集体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可以按征地范围内安置人口数量,以每人5平方米的标准安排集体产业发展用房。 |
2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研学和实践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浦政办发﹝2023﹞40号 | 文件第四大点第4小点原文为:鼓励建设研学旅行基地营地。新(扩)建研学旅行基地营地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和房屋出让、出租费用)在500万元(含)以上(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并通过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给予投资额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提升浦江研学和实践产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制定补助政策。 | 修改为:鼓励建设研学旅行基地营地。新(扩)建研学旅行基地营地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和房屋出让、出租费用)在500万元(含)以上(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并通过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给予投资额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3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民宿和农家乐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浦政办发﹝2023﹞39号 | 文件第一大点第8小点原文为:推进项目建设。新(扩)建民宿(农家乐)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和房屋出让、出租费用)在500万元(含)以上(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并通过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给予投资额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提升浦江民宿(农家乐)产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制定补助政策。 | 修改为:推进项目建设。新(扩)建民宿(农家乐)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和房屋出让、出租费用)在500万元(含)以上(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并通过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给予投资额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4 |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实施“文旅富县”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的通知 | 浦政发 〔2022〕12号 | 文件第二大点第(三)小点原文为:对提升浦江文旅体形象、改善文旅体环境、促进文旅体市场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制定补助政策。 | 修改为:删除本条款。 |
5-1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浦政办发〔2023〕15号 | 文件第一大点第1小点规定原文为:以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为基数,三年内对新增部分按80%给予奖励,月度升规企业第一年因没有基数按留县部分的40%给予奖励。 文件第一大点第3小点规定原文为:对完成股改的挂牌上市后备企业,以企业完成股改前3年平均地方综合贡献额为基数,自企业完成股改后一年开始,给予超基数部分5年财产奖励政策,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 第1小点修改为:首次列入规模以上统计管理的企业(包括新建投产“月度升规”企业),奖励20万元,第二、第三年企业产值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每年奖励20万元。同时三年内对在库的规上企业按成长情况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3小点修改为:企业因挂牌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5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奖励200万元(含股改奖励);在沪深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奖励1000万元(含股改及新三板奖励)。对完成股改的挂牌上市后备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
5-2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浦政办发〔2023〕15号 | 文件第三大点第7小点原文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购买县内规上企业制造的生产设备,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再增加2个百分点。 | 修改为:删除“购买县内规上企业制造的生产设备,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再增加2个百分点。”内容。 |
5-3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浦政办发〔2023〕15号 | 文件第七大点第13小点原文为:招商引资新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先按规定征收,待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投资开发建设协议约定指标后全额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事一议。 | 修改为:删除本条及零土地技改项目政策。 |
5-4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浦政办发〔2023〕15号 | 文件第七大点第14小点原文为:本地储备库新供地项目。本地储备库新供地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先按规定征收,待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投资开发建设协议约定指标后,A类企业100%奖励,B类企业80%奖励;C类、D类企业不予奖励。(以最近一年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准,下同)。本地一事一议供地项目参照储备库项目执行。 | 修改为:删除本条及零土地技改项目政策。 |
5-5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浦政办发〔2023〕15号 | 文件第七大点第13小点原文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先按规定征收,待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投资开发建设协议约定指标后全额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事一议’。 文件第七大点第14小点原文为:本地储备库新供地项目城市基础设施费先按规定征收,待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投资开发建设协议约定指标后,A类企业100%奖励,B类企业80%奖励;C类、D类企业不予奖励……本地一事一议供地项目参照储备库项目执行。 | 修改为:对制造业供地项目及零土地技改项目给予一定的扶持奖励,具体参照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
5-6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浦政办发〔2023〕15号 | 文件附则相关规定原文为:招商引资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除外; | 修改为:删除“招商引资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除外;”内容。 |
5-7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浦政办发〔2023〕15号 | 文件附则相关规定原文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特别指明外,政策有效期三年,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22年度政策参照本政策执行。 | 修改为: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三年,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实施细则由县经济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6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浦政办发〔2023〕16号 | 文件附则相关规定原文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特别指明外,政策有效期三年,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22年度政策参照本政策执行。 | 修改为: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三年,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实施细则由县经济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7-1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浦政办发〔2023〕17号 | 文件第一大点第2小点规定原文为:对在库一年及以上,限下重点企业、个体年销售额达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分别奖励1、0.3万元。 | 修改为:对在库一年及以上,限下企业、个体年销售额达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分别奖励1、0.3万元。 |
7-2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浦政办发〔2023〕17号 | 文件第四大点第6小点规定原文为:对纳税10万元以上、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实现同比增长的限上电商市场经营主体(以统计入库数据为准),按地方综合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 修改为:对正增长的在库电商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 |
7-3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浦政办发〔2023〕17号 | 文件附则相关规定原文为:招商引资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除外。 | 修改为:删除“招商引资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除外;”内容。 |
7-4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浦政办发〔2023〕17号 | 文件附则相关规定原文为: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特别指明外,政策有效期三年,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22年度政策参照本政策执行。 | 修改为: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三年,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实施细则由县经济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8-1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项目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浦政办发〔2023〕44号 | 文件第二大点第(一)小点原文为:“1.县内已有工业用地的企业”;“2.县内租赁企业(控股股东无工业用地)”。 | 修改为:(1)“县内已有工业用地的企业”修改为“已有工业用地企业”。(2)“县内租赁企业(控股股东无工业用地)”修改为“租赁企业”。 |
8-2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项目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浦政办发〔2023〕44号 | 文件第四大点第(二)小点原文为:优先支持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我县“3+3”产业导向项目,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项目。 文件第四大点第(三)小点原文为:优先支持项目储备库中已有土地企业需置换类项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项目。 | 修改为:(二)鼓励运用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我县“3+3”产业导向项目,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项目。(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项目储备库中已有土地企业需置换类项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项目。 |
9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浦政办发〔2021〕47号 | 文件第五大点第17小点原文为:聚焦企业股改上市。深入落实“凤凰行动”计划,建立挂牌上市企业培育库,对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支持头部企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核心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整合行业内企业资源,做大做强规模,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抱团参与市场竞争。紧盯亚特新材料、百川导体、三思光电等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力争三年内实现主板上市公司“零”的突破。 | 修改为:聚焦企业股改上市。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加快企业上市培育,推动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支持企业在沪深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对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力争三年内实现上市公司“零”的突破。 |
10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2023-2025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浦政办发〔2022〕60号 | 文件第三大点原文为:濒死、枯死、因灾致死松树清理以乡镇(街道)、县林场为责任主体,按相关规定落实采购(招标)工作,确定作业单位。投标人须具有农林有害生物防治或森林抚育等经营资格的法人,且经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业务培训合格的专业公司,采购(招标)前须对清理区域进行伐前公示。 | 修改为:删除“且经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业务培训合格的专业公司,”内容。 |
信息来源: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