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10000/2021-42043 | 文号: | 浦政告〔2021〕7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12-08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公路 | 登记号: | GPJD00-2021-0009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GPJD00-2021-0009
浦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浦政告〔2021〕7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浦江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我县的大气环境,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等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抱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用机械、林业机械、水利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二、实施区域
划定文景西路-文景东路-亚太大道-恒昌大道-永在大道-下石线-210省道-351国道-联古线-文景西路形成的闭环区域为禁用区(示意图附后)。禁用时间为全天24小时,应急、抢险等特殊工程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禁用区域限制。
三、申请登记与标识核发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向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申报登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编码规则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及环保信息采集卡,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领取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固定于显著位置。
四、有关要求
1. 在禁用区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完成申报登记外,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
2. 在禁用区范围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3.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所使用的油品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标准要求,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及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信息来源: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