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10000/2021-42045 | 文件编号: | 浦政告〔2021〕7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11-30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划定浦江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金政发〔2018〕51号)、《金华市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金蓝天办发〔2021〕4号)明确要求,2021年全市县市全部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
二、制定依据
(一)保障空气站监测质量。我县有2座空气站,分别在实验中学和浦江中学,为保障空气站监测质量,将空气站包含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内。
(二)参照2015年非绿标限行区、2016年我县建成区范围,考虑到目前我县城区范围内的过境公路主要有210省道、351国道,将非绿标限行区的西侧从原来蒋义公路扩大至351国道,南侧增加210浦江中学路段。
(三)全市周边县市金东、婺城、开发区、义乌、东阳、永康等已完成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划定,并全面实施。充分参照周边县市划定工作经验,划定合围区域,便于执法监管。
三、主要内容
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划定文景西路-文景东路-亚太大道-恒昌大道-永在大道-下石线-210省道-351国道-联古线-文景西路形成的闭环区域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在禁用区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开展各类作业。应急、抢险等特殊工程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禁用区域限制。
四、适用范围。
全县。
五、实施日期
《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解读责任
解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
解读人:许淑芬;
联系电话:89375522。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
2021年12月2日
信息来源: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