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10000/2023-56353 | 文件编号: | 浦政发〔2023〕17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11-24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浦江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因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和2021年《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以及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如土地征收主体和程序发生改变,城中村改造政策已无法满足浦江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的需要,亟需制定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工作指导政策,规范浦江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征收程序、房屋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标准、安置小区建设、附则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房屋补偿标准
1.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价值按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结合成新率等要素评估给予补偿。
2.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最新公布的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执行。
(二)安置户、安置人口认定
按合法有效的居民户口簿、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被征收人按户进行安置,分家立户按《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安置人口由乡镇街道召集相关部门按《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联合认定。
(三)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公寓式安置或宅基地安置。
县城建成区、中心镇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应采取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
被征收人为非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采取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
被征收人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且不符合“一户一宅”的,需退出所有宅基地后,可以采取宅基地安置。
个人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安置。
(四)货币安置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除给予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外,应给予退出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以浦江县集体所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评估给予补偿。
(五)公寓式安置标准
1.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安置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村民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3.5倍托底安置,或者按高层住宅每个安置人口70平方米(多层住宅每人60平方米)的标准托底安置。
2.安置房款结算规定
(1)村民户
安置房建筑面积在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5倍(含)以内部分,房款按建安成本价收取,超出3.5倍部分按综合成本价收取。
(2)非农户
安置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内的,房款按建安成本价收取,超出140平方米部分,按综合成本价收取。
(3)凑套面积
凑套部分安置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含)以内,房款按市场评估价的80%收取,8平方米以外,房款按市场评估价收取。
(六)宅基地安置标准
宅基地面积按《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安置房所有建设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七)集体公房补偿安置规定
集体公房按征地范围内安置人口数量,以每人5平方米的标准安排集体产业发展用房。
安置房价值按建安成本价予以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按重置价予以评估,结算两者差价。
(八)附则
1997年浦阳镇撤村建居的14个居委会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项目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具体范围以《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浦阳镇撤街(村)建居和行政区划变更的批复》(浦政发〔1997〕85号)文件为准。
四、适用范围
浦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项目。
五、实施时间
公布之日起实施,即自2023年11月24日起施行。
六、解读责任
解读机关: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陈国松
联系电话:0579-89385769。
信息来源: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