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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000000/2022-43591 文号: 浦财审〔2022〕11号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2-06-2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登记号: GPJD12-2022-0001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浦江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建设局关于印发《浦江县政府(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3 16:20 浏览次数:

GPJD12-2022-0001 

 

浦江县财政局

浦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浦江县审计局

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浦财审〔20221

 

浦江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建设

关于印发《浦江县政府(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审价管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加快审价速度,提高审价质量,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浦江县政府(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政府(国有资本)投资项目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管理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委托审核质量,现修订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政府(国有资本)投资项目,以及其它应审核项目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要求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需经公开遴选;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加审核的人员须满足项目审核的专业能力和执业资格;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人员名单实行报备制,执业资格证、注册证书(加盖注册章)和身份证复印件报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备案。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将根据报备人员专业资格按专业划分建筑工程(安装、市政、绿化、土地整治等)、水利工程、交通工程、供配电工程、仿古建筑等(专业性强的项目可由相关单位指定,指定范围不少于3家)审核服务类别。

三、审核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为审核主体责任人。各建设单位应对送审报告及工程资料进行初审,并对项目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签证单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在审核中有疑难问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和建设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联系。如有需要,相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通过自行邀请专家等妥善方式解决。

四、委托方式

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本单位注册审核人员执业资格自行申报专业服务类别,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根据报备的执业人员审核确定各专业服务类别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双向随机选择,详见附件一。

五、概、预、结算审核时限及资料要求

(一)委托审核项目时限(送审资料齐全之日起计算)及资料按分类控制,具体附件二、附件三,特殊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概、预、结算审核时限。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收移交的资料, 工程送审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概算、预算和结算工程常规资料在3个日历天内对签收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予以确认。若3个日历天内不提出,视为资料准确完整工程送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概预算工程常规资料在5个日历天内对签收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予以确认。若5个日历天内不提出,视为资料准确完整。

(三)对于概预算工程,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补充资料;结算工程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补充资料。确有因设计图纸修改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审结,要求延期的情况,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需向委托方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4.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延期,应由建设单位签字盖章(未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书面情况说明不予认可),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长审核期限。审核时间从摇号后通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审核业务第二天开始计时。

六、考核与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主要分为单项考核、抽查考核和全过程考核。概算审核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考核,预算审核由县财政局考核,结算审核由建设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考核,详见概、预算考核详见附件四,结算考核详见附件五。考核结果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时限及费用相挂钩。

(二)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将联合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若检查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则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一个服务周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受到行业主管部门一次行政处罚,将暂停6个月审核服务资格;累计受到行业主管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将终止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的采购合同。

(三)为控制审核质量,奖优罚劣,经考核后,在县财政局统一的时限内支付审核费用。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按现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执行。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按《浦江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浦评价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七、法律责任

各责任主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其规定负相应责任。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浦江县政府(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管理办法》(浦财审〔2019〕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浦江县政府(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分配细则

          2.浦江县政府(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时限要求

          3.浦江县政府(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资料要求 

          4.浦江县政府(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概、预算)考核细则

          5. 浦江县政府(国有资本)投资项目社会审价机构造价结算审核考核细则


 浦江县财政局       浦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浦江县审计局        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11



 

附件5浦江县政府(国有资本)投资项目社会审价机构造价结算审核考核细则(修改版).docx附件4浦江县政府(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概、预算)考核细则.docx附件3 浦江县政府(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资料要求.docx附件2浦江县政府(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时限.docx附件1浦江县政府(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分配细则.docx附表5-2.xlsx附表5-1.xlsx 




信息来源:浦江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