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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010000/2022-41839 文号: 浦政发〔2022〕4号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4-1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登记号: GPJD00-2022-0002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浦政发〔2022〕4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9 15:29 浏览次数:

 GPJD00-2022-0002

 

浦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浦政发〔20224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2417

 

浦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一)入市土地范围

本办法规定的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且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

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规模,村庄建设用地要优先保障村民居住用地。

(二)入市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的行为。 

1.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将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价款的行为。

2.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是指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将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

3.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是指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根据有关规定及约定将一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作价,与他人以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行为。

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为债务担保的行为。

(三)使用年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的最高使用年限:

1.工业用地50年;

2.商业用地40年;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最高年限20年。

(四)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五)投资项目要求

入市土地的投资项目需符合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养老、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入市方式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

(六)部门职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村级组织根据乡村产业发展做好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调整,负责指导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县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人行、县金融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合力做好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工作,并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管。

二、入市土地条件和来源

(一)入市土地条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具备开发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商业用地符合“净地”入市要求,工业用地符合“标准地”入市要求。

(二)入市土地来源

1.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符合复垦条件的零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下降的前提下,在复垦后可异地调整。

2.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后节余的宅基地、其它集体建设用地。节余建设用地面积为原村庄规划用地面积减实际安置用地面积。

3.跨村调换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调换审批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协商形成土地所有权调换方案,由双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签订土地所有权调换协议,经所在地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审查同意,报县政府批准。

2)调换土地的价格确定

跨村所有权调换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格按调换时点的市场价评估确定。

3)所有权登记

经批准后,双方集体经济组织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三、供应计划和储备管理

(一)计划管理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纳入年度城乡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入市规模、结构和时序。   

(二)储备管理

1.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储备制度。符合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县自然资源交易和储备中心建立储备台账管理,地块日常管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纳入储备前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提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规划用途的,所有权人应申请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证的用途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县自然资源交易和储备中心办理用途变更手续;规划变更后不符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应向自然资源交易和储备中心申请办理撤销手续。

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后,县自然资源交易和储备中心应及时核减储备土地面积。

四、入市主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五、入市程序

(一)土地交易方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入股),应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交易。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实行弹性出让。

(二)土地交易价格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价格确定。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价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评估报告须按规定取得备案号。

2.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起始价,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土地利用率、亩均税收高的项目,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起始价。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设置底价的,集体经济组织可邀请相关专家和成员代表等组成议价小组(不少于5人的单数),于交易活动开始前30分钟内由议价小组确定底价,并在交易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

(三)编制方案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方案内容包括:

1.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证;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入市土地红线图、面积、用途、规划条件;

3.相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文件

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年限;

5.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形式;

6.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起始价,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的须明确是否设置底价;

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价款支付方式;

8.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期限届满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等;

9.拟入市时间;

10.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入市决定;

11.涉及地上附着物处置的,应提供已处置到位依据;

12.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

(四)审批程序

1.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形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方案须在村务栏公示5天,公示到期无异议的,土地所有权人或得到土地所有权人授权的实施主体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2.属于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经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方案须在乡镇(街道)政务栏公示5天,公示到期无异议的,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五)交易管理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由县自然资源交易和储备中心统一管理、交易。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完成后,其交易信息应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储备和交易中心及相关网站等进行公布。新组建的企业或增资入股后的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应当申请不动产登记。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交易完成后,由土地所有权人与竞得人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交易结果应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储备和交易中心及相关网站等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应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出让[土地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完成后,使用权人应向县自然资源调查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

5.按租赁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应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时间、用地条件、租金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消灭的,应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2.以租赁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其抵押年限不得超过租金支付期限,抵押登记证应当注明土地的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情况。

七、开发利用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科学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

八、收益管理

(一)专户管理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二)收益金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全额纳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运作,严格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

1.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的收益,可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在提取不低于30%公积金、公益金后可按股份分红。

2.属乡镇、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入市获得的收益,应主要用于辖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等支出。

九、法律责任

(一)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执行。

(二)入市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押、转让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转让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工业项目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参照县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四)本办法自202261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试行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浦政发〔20224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