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1-38947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1-08-11 | 主题分类: | 财政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
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现行《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20年4月15日由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浙金融办〔2016〕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融担办〔2020〕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再担保有限公司机构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浙再担发〔2020〕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受惠程度和经营效率,更好地构建我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体系,为此我们牵头修订了《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更新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政策指导文件;
(二)新增属地政府(包括浦江开发区、水晶园区)进入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
(三)更改“专家库”描述为“专业评审人员库”;
(四)更改“创业创新主体”描述为“科创型等创业创新主体”,更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主体”描述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五)担保期限从“一般不超过一年”更改为“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六)增加“风险分担机制上级部门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优化担保贷款项目的审批流程:担保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担保公司内部决策审批;担保金额50万元-500万元(含)符合条件的项目,先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后由县担保公司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内部决策审批;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符合条件的项目,先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县担保公司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内部决策,再提交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决策审批。
三、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原办法《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政办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浦江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解读人:张建新
联系电话:0579-84107115
信息来源: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