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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010000/2021-38946 文号: 浦政办发〔2021〕51号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8-1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登记号: GPJD01-2021-0012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浦政办发〔2021〕51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3 17:07 浏览次数:

GPJD01-2021-0012

 

 

 

 

浦政办发〔202151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11

 

 

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浙金融办〔2016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融担办〔2020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再担保有限公司机构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浙再担发〔2020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担保公司)由县政府委托浦江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出资设立,为全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县担保公司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原则,按照审慎经营与政策性扶持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等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设立县担保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根据决策需要成立浦江县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由分管副县长担任主任,县金融办、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国资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属地政府(包括浦江开发区、县水晶产业园区)、县人行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和专家评审委员会(选取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若干人员组成专业评审人员库,根据项目实际选取专业评审人员库部分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

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职责:按层级确定服务对象、决策具体担保方案及实施后续监督等。

专家评审委员会职责:通过项目专家评审模式进行担保业务的风险分析和评价,为融资性担保决策委员会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县担保公司职责: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符合要求的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价分析,同时,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经营管理。

二、担保对象、业务范围、贷款使用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以下简称“担保业务”)的主要支持对象是小微企业、三农客户和科创型等创业创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县担保公司担保业务仅对应被担保贷款的本息部分,不含相对应的其它费用,并在担保合同中加以约定;担保业务具体信贷投向要符合国家和区域产业政策导向。基本要求:

    (一)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并达到贷款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记录等合格评估要求;

(二)企业能够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好相关信息数据的报送、更新工作;

(三)贷款用途应符合政策要求,用于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及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等与企业产销、研发、流通及项目建设无关的领域。

担保业务是指小微企业、三农客户和科创型等创业创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与县担保公司签订以银行为受益人的担保合同,并以此为主要增信方式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获得贷款,在发生未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且银行追索未果等担保合同约定事由时,由县担保公司按担保合同约定比例承担银行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业务,包括为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等授信业务提供担保。

三、县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

县担保公司选择若干愿意履行社会责任、审批流程短、接受本办法条款、有意愿开展政策性担保贷款的银行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县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一对一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授信额度、风险分担、代偿宽限期、信息披露、客户准入标准、业务操作流程、担保及追偿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合作银行应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在合作准入、放大倍数、风险分担、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合作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除利息外,不得收取其它额外费用,不得要求申请人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其他方式变相提高融资成本。

银行参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纳入银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范围。

四、担保额度、费率、期限和风险分担

单户企业和单户三农贷款担保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贷款最高担保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县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对能提供抵质押、反担保和三农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

县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当单家合作银行政策性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3.5%时,暂停新的担保贷款业务,待县担保公司代为清偿降低不良贷款率后,恢复受理担保贷款申请。县担保公司代偿率(当年代偿额/当年在保余额)达到5%及以上时,县担保公司应暂停新的担保业务,经县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共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取得成效、履行相关程序后,再恢复业务办理。

风险分担机制:建立“上下联动、统分结合、权责对等”的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担保贷款业务出险后由省担保集团(或保险公司等其他意向合作机构)、县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按照442的比例承担风险代偿责任,风险分担机制上级部门有文件的按上级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具体风险代偿责任以与各家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贷款到期未能正常结清授信的,由贷款银行进行清收。贷款本息逾期90天以内且追索无果的,由承办银行向县担保公司提出申请代偿,经县担保公司核实,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县担保公司按代偿金额的一定比例向贷款银行预付代偿额,再由省担保集团(或保险公司等其他意向合作机构)对县担保公司的代偿给予约定的分担。县担保公司代偿后,仍需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及反担保人(物)进行追偿,追偿收入在扣抵追偿费用后,按照原比例用于补偿相对应的担保贷款项目的银行债权、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代偿资金。

五、担保审批与保后监管

担保贷款项目的申请审批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经合作银行审核通过后向县担保公司提出申请;

(二)县担保公司受理后,由业务部门负责初审,出具项目初审报告;风险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提交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三)担保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担保公司内部决策审批;担保金额50万元500万元(含)符合条件的项目,先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后由县担保公司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内部决策审批;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符合条件的项目,先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县担保公司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内部决策,再提交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决策审批。

(四)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贷款的项目,合作银行、县担保公司、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手续完备后合作银行根据合同发放贷款,并向县担保公司提供放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五)县担保公司及时将合作担保业务数据上报省担保集团(或保险公司等其他意向合作机构),由省担保集团(或保险公司等其他意向合作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

合作银行应按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遵守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借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跟踪检查,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对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合作银行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核实借款人还贷能力,对借款人经营困难发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合作银行应当采取措施保全或清收,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担保公司,共同开展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合作银行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的,担保公司有权提前收回担保,不承担代偿责任。

县担保公司要认真落实保后风险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与企业和银行沟通,降低经营风险,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客户准入标准及相关要求,确保政策性担保贷款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对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担保贷款及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策性担保资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由县担保公司启动追偿程序,依法收回骗取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业务开展过程中未违反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决策程序规定,勤勉尽责且未牟取私利,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六、政策支持

县担保公司应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县担保公司年政策性亏损金额占本年融资性在保余额3.5%以内,由县财政一次性补足代偿金额;年政策性亏损金额占本年融资性在保余额3.5%以上,由县担保公司报县政府同意,县财政给予补助。

税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县担保公司免征增值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县担保公司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及因代偿接收、维权保全和处置抵债资产的,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抵(质)押和产权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由于产业发展需要,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他县重点发展企业因在主板、新三板上市而实行股改,需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提交县政府研究决定;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企业有县政府相关文件的按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本办法自2021915日起施行,原办法《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政办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