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10000/2025-74458 | 文号: | 浦政办发〔2025〕11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5-07-04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科技 | 登记号: | GPJD01-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GPJD01-2025-0001
浦政办发〔2025〕11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科技创业园运营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科技创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日
浦江县科技创业园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浦江县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科创园)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科创园对科技企业和创业人才的聚集作用,提升科创园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浦江县科技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创园由浦江县政府设立,旨在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办公场地、共享设施、创业服务支持、加速企业成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新创业的园区。
第三条 为确保科创园正常管理运行,由县委科技强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科创园项目入驻、企业用房分配方案、租金标准及其他事项进行研究决定。
第四条 科创园由代表县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单位委托浦江开发区进行园区日常管理,县科技局履行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对申请入园项目初步筛选。
第五条 科创园秉承“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以科创园孵化工作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可以聘任第三方团队进行园区运营管理,为园区企业孵化提供必要的资源、服务和政策扶持,提高企业创新创业成功率。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申请入驻科创园。
(一)项目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较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二)入选浦江县人才计划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博士、教授等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项目。
(三)近三年获得国家、省、市、县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创新创业项目。
(四)近三年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500万以上的创新创业项目。
(五)为科创园提供优质服务的科技中介、政策咨询、人力资源、投融资等双创服务机构。
(六)其它符合浦江县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第七条 科创园分孵化器和加速器两区块,项目按要求分别入驻对应的孵化器区块或加速器区块。
(一)入驻孵化器区块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入驻项目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实施项目的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2.入驻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并已申请有专利1项以上,且无知识产权纠纷、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较好产业化前景,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3.项目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团队,团队人员中本科以上技术人员2人以上,有实施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4.项目要求技术成熟,具有开发优势,技术具备商品化、产业化条件。项目实施生产过程均需符合生产安全、能耗、环保要求。
(二)入驻加速器区块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创新企业。
2.企业产权明晰,实施的科技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并已申请有专利3项以上,无知识产权纠纷,且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较好产业化前景,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3.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团队,团队人员中本科以上技术人员5人以上,有实施科技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4.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或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200 万元的科技型企业。
5.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应大于2000万元,且销售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以上。
6.企业入园实施的科技项目要求技术成熟,具有开发优势,技术具备商品化、产业化条件。项目实施生产过程均需符合生产安全、能耗、环保要求。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八条 企业(项目)入驻方式及流程:
1.申请入驻企业(项目)向园区运营管理单位递交《浦江县科技创业园入驻申请表》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知识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园区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申请入驻企业(项目)资格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办公室视申请入驻企业(项目)申请情况,入驻孵化器非生产类的项目直接提出入驻意见;对入驻孵化生产类项目及入驻加速器企业的,发函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意见征集,根据反馈建议,由县科技局和浦江开发区联合提出入驻意见。
3.经批准入驻的企业(项目)与园区运管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驻手续。
第九条 申请入驻的企业(项目),须提供下列材料:
1.《浦江县科技创业园入驻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创办人身份、学历证明复印件;
4.项目技术成果和技术来源证明材料;
5.项目工艺技术及生产流程图;
6.主要设备及总装机容量清单;
7.其他相关说明。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及项目概况;
2.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3.项目建设的优势与条件;
4.市场分析与销售预测;
5.技术来源及可靠性;
6.企业发展规划与项目建设方案;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8.经济效益分析及财务评价;
9.项目能耗、环境影响分析及保护措施。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科创园入园企业享受租金优惠期,优惠期原则上为三年。入驻孵化器区块和加速器区块租金优惠期分别计算。租金由园区日常管理单位按市场价格每三年确定园区租金基准价。
第十二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生产场地使用面积由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一)入驻孵化器的企业原则上办公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生产场地面积不超过1200平方米,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租金,超过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收取租金。特殊情况,由协调小组研究决定企业免租面积及期限。
(二)入驻加速器的企业原则上办公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生产场地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租金,超过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收取租金。
第十三条 入驻的孵化区块的项目经孵化后,符合加速器企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加速器企业两年相应政策。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原则上应在入驻期满或满足毕业条件时清退出科创园。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退出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协调小组审定后,可给予其在科创园过渡期限,过渡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房屋租金价格按照园区租金基准价收取。
第五章 园区管理
第十五条 在企业入驻期间内,从事非入驻申请项目的开发、生产的,或是新开发的产品、项目不符合科创园发展要求的,企业不再享受科创园优惠政策,并从科创园迁出。
第十六条 对新入驻企业两年内未认定科技型企业的,原则上予以清退。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享受的政策支持,由县科技局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于次年由县财政按实拨给业主单位。
第十八条 科创园原则上由浦江开发区负责运营管理,经县政府同意也可委托第三方运营机构管理,第三方管理团队运行费用及考核奖励费用从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每年由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牵头对入园企业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核结果组织抽查。浦江开发区负责按双方合作协议对第三方管理团队实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在园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园区运营管理单位报经协调小组同意后,有权终止其租赁合同:
1.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3.不履行租赁合同,或违规将承租的园区用房转租;
4.隐瞒真实经营发展情况,报送材料弄虚作假;
5.严重违反园区管理办法和园区规章制度,经指出仍未改正;
6.未按规定缴纳租金;
7.未能在科创园正常开展工作;
8.入园期间在浦江县内取得自有用地或购置创新型产业用房;
9.入园期间注册地迁离浦江县的;
10.其它应该退出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1.本运营管理办法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运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科技创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浦政办发〔2016〕166号)文件同时废止。
浦政办发〔2025〕11号浦政办发[2025]11号(法).doc
信息来源: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