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法规文件 >政策解读
索引号: 330726ZF010000/2024-17770 文件编号: 浦政办发〔2024〕2号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1-08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浦江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08 16:01 浏览次数:

《浦江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规范人才公寓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人才公寓的周转服务功能,根据《中共浦江县委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促进“繁荣浦江”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浦江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二、政策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浦江县委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促进“繁荣浦江”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为规范人才公寓管理,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周转服务作用,努力改善人才居住环境,故出台该政策。

三、政策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入住对象条件、申请与审核、居住管理、退出管理、附则等六章。

人才公寓是指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提供的过渡性周转住房,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日常监护,县国资办确定运营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和维护,县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租金及管理服务所需经费,县自然资源局及县建设局负责自有住房的情况核查。

(一)申请对象

1.在浦江缴纳社会保险、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且本人及配偶在城区无自有住房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博士级别人才硕士级别人才

2.县投资促进中心通过招商引资落地项目需落实的人才(提供具体入住的人才名单)。

3.经批准的其他特殊人才。

(二)申请与审核

高层次人才向县人才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通过招商引资落地项目需落实的人才向县投资促进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县人才办、县投资促进中心等单位审核后向县人力社保局开具《浦江县人才公寓入住抄告单》。县人力社保局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入住人员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县投资促进中心通过项目协议需落实的人才房按协议分配,不再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县人力社保局分配房源并出具《浦江县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

(三)居住与退出管理

承住期限:人才公寓入住需签订书面协议,承住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续住需要在期满前三个月按原申请渠道提出书面续住申请,续住期不超过两年。通过招商引资落地项目需落实的人才按照协议签订年限入住,原则上期满后不再续住。

等候制度:公寓房源数量不能满足符合申住条件人才需求的,实行等候申住制度。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限申住一套。

承住费用:公寓租金由县人力社保局按核算后市场价支付给产权所属单位(不足一年按月实际支付)。物业费、有线电视费、网络月租费、电话费、燃气费、水电费等按市场价由承住人承担,入住前将押金支付给人才公寓物业运营公司。

限制行为: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改变住房用途;不得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利用人才公寓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退出管理:符合协议解除条件的,由县人力社保局通知其立刻退还所承住的人才公寓。由承住人与运营公司办理退房手续。承住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并腾空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其他:在确保政府所需人才住房的基础上,允许产权所属单位出售,每年出售的房屋最多不超过总房源的10%,累计出售最多不超过总房源的30%。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高层次人才购买。

三、实施时间

202428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楼志静

联系电话:0579-84183373

 《浦江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




信息来源: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