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10000/2024-17768 | 文号: | 浦政办发〔2024〕2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1-08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登记号: | GPJD01-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GPJD01-2024-0001
浦政办发〔2024〕2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4日
浦江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为规范人才公寓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人才公寓的周转服务功能,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浦江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公寓管理政策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与协调。其中:县人才办负责牵头综合统筹;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日常监管;县国资办负责确定运营公司,由运营公司开展日常运营和维护;县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租金以及管理服务所需经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负责自有住房的情况核查。
二、入住对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居住人才公寓:
(一)高层次人才
(1)顶尖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或相同层次的人才;
(2)国家级领军人才:国家引才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或相同等次的人才;
(3)省级领军人才:省引才计划专家、省“万人计划”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国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或相同等次的人才;
(4)市级领军人才:市“双龙计划”专家、市“321”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培养人选或相同等次的人才;
(5)博士级别人才:指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职称的人才;
(6)硕士级别人才:指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高层次人才需在浦江缴纳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三年以上。本人及配偶在城区无自有住房。
(二)县投资促进中心通过招商引资落地项目需落实的人才(提供具体入住的人才名单)。
(三)经批准的其他特殊人才。
三、申请与审核
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浦江县人才公寓居住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居住人才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
(1)高层次人才向县人才办申请,提供《浦江县人才公寓居住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才级别证明(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由县人才办负责资格审核并盖章。
(2)通过招商引资落地项目需落实的人才房向项目落地属地申请,提供《浦江县人才公寓居住申请表》,由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资格审核并盖章。
2.受理。县人力社保局根据县人才办、县投资促进中心等单位开具的《浦江县人才公寓入住抄告单》(见附件2)进行受理。
3.公示。对符合入住条件的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县投资促进中心通过项目协议需落实的人才房按协议分配,不再公示。
4.入住。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人力社保局分配房源,并出具《浦江县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
四、居住管理
1.人才公寓为“周转用房”,需签订书面入住协议,承住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如确需续住的,在期满前三个月按原申请渠道提出书面续住申请,续住期不超过两年。通过招商引资落地项目需落实的人才按照协议签订年限入住,原则上期满后不再续住。
2.承住期内的物业费、有线电视费、网络月租费、电话费、燃气费、水电费等按市场价由承住人承担,入住前将押金支付给人才公寓物业运营公司。
3.申住人才公寓时,人才公寓房源数量不能满足符合申住条件人才需求的,实行等候申住制度。夫妻双方同时符合入住条件的,限申住一套。
4.在确保政府所需人才住房的基础上,允许产权所属单位出售,每年出售的房屋最多不超过总房源的10%,累计出售最多不超过总房源的30%。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高层次人才购买。
5.人才公寓项目租金,经产权所属单位核算成本后形成市场价,由县人力社保局按实际入住套数,按市场价支付给产权所属单位(不足一年按月实际支付)。
6.承住人在承住期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1)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改变住房用途;
(2)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
(3)利用人才公寓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入住的人才由所在用人单位做好人员管理,有人员变更的及时上报运营公司做好备案。
五、退出管理
1.在承住期内,承住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解除入住协议,由县人力社保局通知其立刻退还所承住的人才公寓:
(1)承住人与居住人不一致的;
(2)发现存在伪造、虚报申报材料的;
(3)入住协议到期未办理续住手续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及以上未居住的或不缴纳有关费用的;
(5)高层次人才本人及配偶已有自有住房的;
(6)调离本县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县重新就业的;
(7)工作变动6个月及以上,未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的;
(8)承住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利用人才公寓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
(9)违反人才公寓相关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
(10)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2.退出人才公寓住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解除入住协议。承住人与运营公司办理退房手续。
(2)退出房屋。承住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并腾空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3.人才公寓入住人员变动由运营公司每月一次抄告给县人力社保局。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2月8日起施行,原《浦江县人才公寓申住管理办法》(浦政办发〔2018〕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浦江县人才公寓居住申请表
2.浦江县人才公寓入住抄告单
3.浦江县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
附件1
浦江县人才公寓居住申请表
(个人版)
申请人 | 性别 | 民族 | 政治 面貌 |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 | 手机 | |||||
单位 | 人才 类别 | ||||||
申请 依据 | |||||||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核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该表一式四份,审批同意后,用人单位、人才办、人力社保局、本人各留一份。2.各单位部门务必详细写明审查情况,并签名盖章,本表请用蓝或黑墨水填写,
并不得涂改。
浦江县人才公寓居住申请表
(招引合作项目版)
单位 | |
申请 依据 | |
申请 套数 | |
项目落地属地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投促中心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具体入住人员名单附后,需注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注:1.该表一式三份,审批同意后,用人单位、审核单位、人力社保局各留一份。
2.各单位部门务必详细写明审查情况,并签名盖章,本表请用蓝或黑墨水填写,
并不得涂改。
附件2
浦江县人才公寓入住抄告单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公司 )。该申请人已向我单位提出入住人才公寓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浦江县人才公寓申住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安排 面积的人才房 套,承住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特此抄告,请县人力社保局按要求受理。
浦江县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浦江县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
: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公司 )符合《浦江县人才公寓申住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同意其入住。
安排 面积的人才房 套,承住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予以接洽。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浦政办发〔2024〕2号浦政办发[2024]2号(法).doc
信息来源: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