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10000/2023-55280 | 文号: | 浦政办发〔2023〕54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3-10-2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GPJD01-2023-0012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GPJD01-2023-0012
浦政办发〔2023〕54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
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推进《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全面落实,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有质量有尊严有活力,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3〕18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市县党委政府指示要求,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家门口养老模式基本形成,统分结合、医养康养融合、资源整合的生活照料舒心、医疗养护省心、优质服务放心的“三合三心”目标基本实现,打造“丰安康养”幸福颐养品牌。
二、工作任务
(一)构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加快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落实《浦江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建立基本养老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浦江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的对象、项目、内容等,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等因素,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责任单位:县“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以下均需各乡镇〔街道〕落实,不再列出)
2.加大特殊困难老年人保障。聚焦失能老年人照护,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聚焦经济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健全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费用,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行集中供养。聚焦高龄老年人生活保障,为所有80周岁及以上浦江户籍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4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调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3.实施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依托“浙里康养”数字化应用,加强老年人医保、社保、健康状况以及困难家庭老年人经济状况等数据共享。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现老年人精准画像基础上的分类型保障。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评估费用财政给予保障。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落实社区“网格化”探访关爱服务全覆盖,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责任单位:县“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4.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补助、扶持等政策,全面落实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加大并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行补贴,强化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的财政补助力度。民政、财政部门适时研究出台基本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二)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运行能力
5.公办养老机构保障基本。坚持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改革、入住方式改革,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公建公营养老机构国有企业化改革试点。依托残疾人托养机构为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延伸服务。到2025年,至少建有1所具有医养康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公办机构,用以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和应对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县国资办)
6.民营养老机构有序发展。落实普惠型养老机构标准,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推进“一人一床一码”补需方改革,全面推广“长者码”“床位码”应用,实现床位智能管理。民办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政府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费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与居民用户同等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继续实施综合保险补助,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保费,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县财政补助三分之一;对营利性机构保费减半补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残联)
7.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创新模式。全面推行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出台实施办法,配套相关管理制度,全方位提供助餐、助医、助洁、助购等服务。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定期组织综合评估和星级评定。推广宣和社区居家养老“一三三四”新模式,推进“居家+社区+机构”服务融合,鼓励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专业化服务向社区延伸,实现服务规范有效。全县各村(社区)因地制宜,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招标确定等方式,引进专业机构采取项目化或连锁化的运行模式,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补助。到2025年,“爱心卡”基本实现全覆盖,助餐村(社区)覆盖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养老服务“爱心卡”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8.医养康养机构融合发展。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一体化或毗邻建设,构建以社区护理服务中心、居家护理服务站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的医养结合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到2025年,实现康养联合体乡镇(街道)全覆盖,至少建成1个安宁疗护病区,护理型床位占比达60%以上,每万老年人配有20张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基层医疗机构在院内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数量不少于3家,至少建设1个集展示、体验、租赁、销售为一体的康复辅具适配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县“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三)提升智慧养老服务应用能力
9.因地制宜建好智慧服务平台。加强与省建“浙里康养”平台对接,探索建设“家庭照护床位”、养老服务“爱心卡”等康养服务场景。推进智慧养老院建设,到2025年建成2家智慧养老院。为所有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智能服务终端,并逐步向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延伸。推进未来社区、和美乡村和养老机构建设线上线下结合的老年学校(老年学堂),服务和引导老年人学习。(责任单位:县“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10.推广智慧养老服务应用场景。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开展老年人智能产品应用培训。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努力消除老年人“数字鸿沟”,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县“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四)强化基本养老服务设施保障
11.推进服务设施科学化布局。2023年底,编制发布《浦江县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加强与“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衔接。(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资规局、教育局)
12.推进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按标准配置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推进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四同步”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解决已建成住宅小区配置问题。到2025年,完成已建成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整改配置,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资规局、县建设局)
13.推进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继续推进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做到应改尽改。采取政府补贴、家庭自付的资金分担机制,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持续推进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到2025年完成30台以上。(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残联)
(五)强化基本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4.强化养老服务队伍保障。加大养老院院长、养老护理员、老年社会工作者等养老服务队伍培训力度。对长期在家照顾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提供免费护理知识培训。到2025年,每万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到25人,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18%,持证养老护理员中持救护员证不低于70%。强化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培训,特困供养机构应按完全失能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自理人员1∶15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推荐养老护理员参加“浦江工匠”“八婺金匠”评选。设置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行业。(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总工会、县残联)
15.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为老服务。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支持开展“银龄互助”活动,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发展购买服务,鼓励公益创投设立为老惠老项目,形成“机构+社会组织+慈善资源”多元参与的养老服务模式。到2025年,培育至少1家为老服务品牌社会组织,打造2个以上慈善专项助老公益项目。(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建统领多方协同助力“浙里康养”,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浙里康养”工作专班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基层党组织在养老服务中的领导作用,将助老服务作为区域化党建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督导监管。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由于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引领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满意度测评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积极倡导孝老敬老风尚,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合力。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浦江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浦政办发〔2023〕54号附件
浦江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 象 | 服务项目 | 服 务 内 容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列第一为牵头部门)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县人力社保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县人力社保局 | |
老年人 | 3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一次免费评估。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 |
4 | 社区居家照料服务 |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卫健局 | |
5 | 健康体检 | 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健康体检,免费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等服务。 | 医疗服务 | 县卫健局 | |
6 | 法律服务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80周岁以上免费,70周岁至80周岁的减半收费。 | 关爱服务 | 县司法局 | |
7 | *景区旅游服务 | 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免费游览本县范围内的公园、公共文化场馆、国有景区。 | 关爱服务 | 县文广旅体局 | |
8 | *出行服务 | 乘坐本县轨道交通、公交车辆,持本人有效证件60周岁至69周岁,享受票价的5折优惠;70周岁以上免费。 | 关爱服务 | 县交通局、县公交集团 | |
8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9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0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及90周岁以上养老困难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分别提供5工时、3工时、3工时上门服务。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11 | 保险缴费补贴 | 为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等家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供缴费补贴。 | 物质帮助 | 县医保局、县民政局 | |
12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3 | 护理补贴 | 低保家庭中失能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参照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民政局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按照不低于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50%的标准执行。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14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县人力社保局、县民政局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5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6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 |
17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 |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18 | 探访服务 | 面向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经济困难等老年人,采取电话问候、上门巡访等形式,提供精神关怀、需求信息对接、日常生活照料等服务。 | 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人力社保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红十字会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19 |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残联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老年人 | 21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综合执法局 |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的 老年人 | 22 | 机构养老 | 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没有兴建光荣院的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 照护服务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民政局 |
23 | 优先享受 居家服务 | 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 关爱服务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民政局 | |
24 | 供养保障 | 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政府落实保障;实际居住地不在本省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落实供养保障。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
子女为浙江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 25 | 老年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落户 |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被投靠子女或本人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 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并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前款年龄限制。 | 关爱服务 | 县公安局 |
说明:
1.留守老人:农村留守老年人一般是指因子女长期离开农村户籍地务工或经商,身边没有赡养人或者是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
2.独居、空巢老人:没有子女或与子女不在同一设区市主城区、同一县(市)居住的老年人,包括一人单独居住的老年人和“双老”
家庭老年人。
3.“三属”人员: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4.标*号的为浦江县增加项目。
浦政办发〔2023〕54号浦政办发[2023]54号(法).doc
信息来源: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