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10000/2022-46272 | 文号: | 浦政办发〔2022〕56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10-25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 登记号: | GPJD01-2022-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GPJD01-2022-0007
浦政办发〔2022〕56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关于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关于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遵照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9日
浦江县关于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浙人社发〔2022〕2号)、《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金人社发〔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人员名单确定
实施范围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工作的实施办法》(浦政办发〔2019〕64号)文件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的指标数依法确定,并经乡镇(街道)审查、公示、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参保衔接措施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制订相关参保衔接措施。
(一)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
1.筹集标准。按征地时我县上上年度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确定。
2.资金使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缴费补贴、发放职工养老保险过渡期专项补助、各项生活补贴、代缴职工养老保险延缴费用等。
3.筹集金额。按征地当年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标准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的被征地农民指标数确定,在征地时足额筹集。
(二)设立城乡居保专项筹资
1.筹资使用。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时实行一次性筹集资金(以下简称“一次性筹资”),用于衔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并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2.筹资组成。一次性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政府统筹的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只用于待遇计算,不予继承和领取(以下简称“政府缴费补贴”);二是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以下简称“个人出资额”)。
(三)增设城乡居保高缴费档次
城乡居保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缴费,缴费标准按参保时金华市城乡居保最高档次确定。选择增设档次缴费,到达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补缴满15年后按规定领取相应待遇。
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员,其增设档次缴费和一次性筹资中的个人出资额,每增加一岁给予降低5%,递减至70周岁止。
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今后随国家政策而调整。
三、参保办法
(一)2020年12月15日(含)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办法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或转入城乡居保。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浙人社发〔2022〕2号)办理“延长期一次性缴费”,所需费用一次性缴纳至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为其按月缴纳延长期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延长期间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全省平均工资确定(上一年度全省平均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确定,下同)。对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一次性缴费足额到账次月起,由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过渡期专项补助(以下简称“过渡期专项补助”),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至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止。过渡期专项补助标准按我县当年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类人员标准确定,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列支。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期结束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22年12月15日之后仍未落实到人的参保指标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 号)的规定一律作废,予以核销。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不得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1)选择参加城乡居保增设档次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个人出资额和城乡居保增设档次缴费组成,缴费标准参照被征地农民原一次性补足15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确定。其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类人员的待遇差,采取发放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以下简称“生活补贴”)的方式予以补足,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列支。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抵扣应当缴纳的金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2)不选择参加城乡居保增设档次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3.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选择增设档次参加城乡居保的,不得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二)2020年12月15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办法
2020年12月15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1.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对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总额按筹集缴费补贴当年个体劳动者最低年缴费水平的5倍确定。单位参保的按年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对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补助。
具体补助办法为: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年申请缴费补助,县社保经办机构每年第二季度对上一年度缴费补助进行核定发放。
2.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时实行“一次性筹资”,用于衔接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一次性筹资”中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征地时上年末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对应年龄的待遇计发月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未满60周岁的统一按60周岁计),选择城乡居保各档次缴费或增设档次缴费,并按规定缴纳一次性筹资中的个人出资额的,可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最高不超过征地时筹集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个人出资额标准为征地时上年末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个月。
四、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安全完整。
(一)资金归集
1.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按征地当年的筹资标准缴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报批征地。
2.过渡期专项补助、生活补贴、政府缴费补贴和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因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产生的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将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
(二)资金拨付
县人力社保局要按月制定用款计划,县财政局根据县人力社保局提交的用款申请按时足额拨付各类资金。
五、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的核定,并核实产生被征地农民的具体时间;
县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收支管理;
县税务局负责基金征缴;
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的审核;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核实被征地村户籍信息;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信息、人地对应等情况;指导、检查和监督各被征地行政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分配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做到程序公开透明,方案合理有效;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审查、公示和确认工作;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六、其他
1.2020年12月15日后征地产生且已经乡镇审核、部门联审确认上报的被征地农民,至本文件下文之日前已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在本文件下文之日后30天内完成参保缴费手续的,从上报次月起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我县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今后上级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浦政办发〔2022〕56号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关于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