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2-44163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人力社保局 | |
生成日期: | 2022-07-21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浙人社发〔2022〕2号)、《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金人社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浦江县中山北路97号401室,邮编:3222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zjpjsbk01@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1日。
联系人:楼祥程 联系电话:84183395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1日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