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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010000/2021-34615 文号: 浦政办发〔2021〕13号 发布机构: 秘书科
公开日期: 2021-02-09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登记号: GPJD01-2021-0002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浦政办发〔2021〕13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9 14:44 浏览次数:


GPJD01-2021-0002

 

 

 

 

浦政办发〔2021〕13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浦江县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创新创业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大力度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设立浦江县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基金”)。为规范科创基金管理运行,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科学决策、防范风险”为指导,以政策性、引导性、间接性和竞争性为原则,以决策、管理、运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进行运作。

二、资金保障

(一)资金来源主要为县国资平台资金、相关补助资金、科创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和其他资金等。

(二)县政府授权浦江县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投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创基金总规模5亿元,首期实缴资金1亿元。

三、组织架构

(一)科创基金采取决策、管理、评审和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实行领导小组、法人公司、运行机构三个层次组织架构,按照本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成立县科创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县府办、县金融办、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投资促进中心、县国投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资办)。

(三)县国投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科创基金进行日常运营和指导,县国投集团全资控股的浦江县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股权投资公司”)作为基金法人公司,由县国投集团向县股权投资公司进行注资。县股权投资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

(四)县股权投资公司负责选聘基金运行机构和托管银行以及项目前期筛选。基金运行机构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县股权投资公司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

四、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县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提出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基金相关重大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资办)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关于基金发展运作的重大决策,牵头制定或修订科创基金管理办法,对投资流程进行合规性审查,开展对科创基金的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三)县科技局主要职责: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负责提出科创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方向,提供投资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参与制定或修订科创基金管理办法,参与科创基金投资决策。

(四)县股权投资公司主要职责:负责项目初审以及聘用基金运行机构,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运行机构的考核评价,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五)基金运行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和汇总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按照审议决定的基金投资计划,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县股权投资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六)相关部门根据科创基金运行情况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五、基金支持方向和范围

科创基金主要支持对象是在浦江县域范围内注册设立且完成备案的创新创业企业,对县域外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尽职调查认为可以投资的创新创业企业也可给予支持。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企业,是指具有科技创新性、高成长性特点,符合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导向的非上市公司。

六、运作模式和运行机构

(一)科创基金采取设立“子基金”模式或者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

1.“子基金”模式是指科创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种“子基金”投资模式。科创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合伙人或者投资人);子基金投资于浦江县域范围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科创基金出资金额。

2.“直接投资”模式是指根据不同类别的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直接投资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科创基金出资比例。科创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20%,特别重大项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二)科创基金投资项目的主要来源:招商引资项目、非招商引资项目(指仅需基金支持、不需享受招商引资“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

(三)招商引资项目配套基金决策流程

1.根据招商引资进度,由县股权投资公司对项目进行初审,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投资方开展尽职调查,拟定相应的投资协议合同,并将完备的实施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前期决策流程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是否配资建议,送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3.县股权投资公司根据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做出的准入决定,直接签订投资协议;

4.由选聘的基金运行机构负责项目的投后运营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县股权投资公司报送项目运作情况。

(四)非招商引资项目配套基金决策流程

1.根据项目洽谈情况,由县股权投资公司对项目进行初审,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投资方开展尽职调查,拟定相应的投资协议合同,并将完备的实施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3.领导小组决策通过后,由县股权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协议;

4.由选聘的基金运行机构负责项目的投后运营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县股权投资公司报送基金项目运作情况。

(五)选聘的科创基金的运行机构以及选定的子基金的运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七、投资项目退出

(一)科创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子基金模式的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长投资期的,应按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清算退出等,退出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转让规定。退出时,除按已审批的投资合同中已约定价格退出的以外,基金运行机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或财产份额)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二)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运行机构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者子基金合同中约定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科创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1.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2.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3.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4.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5.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6.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者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八、费用和收益管理

(一)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对投资于初创期、中早期的企业(项目),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

(二)基金运行机构的委托管理费用参照省、市及周边县市区做法,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支付,由县股权投资公司按年支付。

(三)对于投资效益特别好的项目,经县股权投资公司提出申请,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可从该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运行机构的业绩奖励。对于投资亏损较大的项目,经县股权投资公司审核、提议,并报领导小组批准,相应扣减基金运行机构的管理费用。

(四)县股权投资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基金运行机构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县股权投资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县股权投资公司用于投资。

九、绩效评价

(一)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政策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科创基金和各子基金运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基金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1.基金实缴资本占认缴资本的比例;

2.基金投向是否符合县域规划、县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综合评估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资金使用效率及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

3.基金投资是否存在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三)子基金绩效评价以其运营情况绩效评价为基础,评价内容一般应包括政策效益、投资效率、投资效果、规范管理等。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绩效评价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可根据评价结果对各基金运行机构做出相应奖惩。

十、尽职免责条款

科创基金投资损失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按照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依法合规、尽职免责原则进行,其核心原则是“尽职免责”。

(一)诚信合法。科创基金相关部门及人员在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决策、投资、管理、收回等全过程遵守法律法规、监管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二)管理规范。科创基金相关部门及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细则实施投前、投中、投后管理。

(三)对于风险防控责任问题。科创基金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在项目调查、审批、管理过程中尽职履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手续合法、合规、完整、有效,无违纪违法行为,确因被投资项目难以预见的因素以及市场行情突变等原因而形成投资损失的,对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予以免责。

十一、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科创基金由县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二)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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