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0-33391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秘书科 | |
生成日期: | 2020-12-03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浦江县涉农惠民补贴资金“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一卡通”
发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农惠民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基〔2018〕1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和落实“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一卡通”建设的意见》(浙财基〔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浦江县财政局起草制定,县政府出台《浦江县涉农惠民补贴资金“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一卡通”发放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全县所有分配到人(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均需纳入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管理,以市民卡为载体进行发放,真正实现“一平台、一卡通”式的公共财政服务模式,促进各项财政涉农惠民政策更好地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实施范围
1.补助资金实施范围:指发放到人(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包括农业农村类、抚恤救助类、薪酬待遇类、经济补偿类等。
2.实施单位(部门)范围:涉及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发放的各乡镇(街道)和业务主管部门。
3.代理发放银行:由市民卡的代发银行作为“一卡通”补贴发放的代理银行,各业务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益对象另行开立银行卡发放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
(三)实施方式
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审批方法和审批流程仍按相关规定执行,各乡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批完成的项目基础信息和受益对象基础信息纳入全省统一的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系统,通过系统获取市民卡 “一卡通”账号信息后,进行发放。对没有市民卡的,相关补助资金暂由受益人自主选择一张银行卡发放。
三、执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解读单位:浦江县财政局
解 读 人:陈志平(县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579-84107297
信息来源: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