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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010000/2020-33389 文号: 浦政办发〔2020〕71号 发布机构: 秘书科
公开日期: 2020-12-0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登记号: GPJD01-2020-0014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浦政办发〔2020〕71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涉农惠民补贴资金“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一卡通”发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4 09:34 浏览次数:

GPJD01-2020-0014

 

 

 

 

浦政办发〔2020〕71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涉农惠民补资金“乡镇

公共财政服务平台+一卡通”发放管理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涉农惠民补贴资金“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一卡通”发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


浦江县涉农惠民补资金“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一卡通”

                                                    发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农惠民资金发放管理,提高资金发放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基〔2018〕17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和落实“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一卡通”建设的意见》(浙财基〔202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全面推进和落实“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一卡通”建设有关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县所有分配到人(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均需纳入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管理,以市民卡为载体进行发放,真正实现“一平台、一卡通”式的公共财政服务模式,促进各项财政涉农惠民政策更好地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实施范围

(一)补助资金实施范围:指发放到人(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包括农业农村类、抚恤救助类、薪酬待遇类、经济补偿类等。

(二)实施单位(部门)范围:涉及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发放的各乡镇(街道)和主管部门。

(三)代理发放银行:由市民卡的代发银行作为“一卡通”补贴发放的代理银行。各业务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益对象另行开立银行卡发放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

三、实施方式

(一)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项目实施主体、审批方法和审批流程仍按相关规定执行,各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将审批完成的项目基础信息和受益对象基础信息纳入全省统一的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系统,并将资金发放至由系统获取的市民卡 “一卡通”账号中。针对没有市民卡的,相关补助资金暂由受益人自主选择一张银行卡发放,再按要求及时补办市民卡。

(二)项目基础信息包括补助项目名称、补助项目所属,受益对象基础信息包括业务所属(即行政区划编码)、乡镇(街道)、村(社区)、身份证号、姓名、金额、补助人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统一认识、认真履职,密切协作配合,做到目标同向、职责共担、工作合力,确保工作任务得到落实。

(二)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

1.财政部门:负责涉农补助和民生类补贴财政资金“一卡通”发放的综合协调工作;做好乡镇公共服务平台系统与市民卡管理系统、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对接工作;做好与银行技术部门、人社部门对接工作,协调代理银行开设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代发内部账户。

2.各乡镇(街道)、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补助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补助对象的检查与审批工作;负责提供审批和完成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基础信息和受益对象基础信息纳入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一卡通”发放,并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制定各项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的发放流程;负责财政、金融部门提供差错信息的核实、修改。

3.人社部门:负责支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开展市民卡补贴发放“一卡通”应用;做好市民卡和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系统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工作,并向群众开展市民卡使用的宣传。

4.代发银行:做好“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一卡通”实施准备工作,包括检查、搭建项目所需的软硬件环境和网络环境;负责市民卡的办理和日常管理;协助人社部门开展政策宣传,负责金融服务功能的开发和使用指导;负责与持卡人对账,向持卡人提供服务环境、满足持卡人的服务需求;按规定时间及时发放补助资金,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划入受益对象“一卡通”账户;负责发放数据以及错误信息的反馈;负责与各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对账;负责代发资金安全。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信息来源: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