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100000/2024-64795 | 文号: | 浦司〔2024〕10号 | 发布机构: | 浦江县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4-06-12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登记号: | GPJD11-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浦江县司法局关于修改浦江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司法所: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合法性审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的作用,对浦江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的《浦江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遵照实施。
浦江县司法局
2024年6月5日
浦江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浦江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办法》(浦政发〔2019〕26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县政府法律顾问聘期内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方式
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作考核和任期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浦江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一)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实行评分制,每年度组织一次。
日常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表。
(二)任期考核
任期考核,任期届满时进行。根据累计日常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县政府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三、工作台账
浦江县司法局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台帐,记录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政府法律事务情况,作为考核评价法律顾问绩效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等次
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满90分)和不合格(不满70分)三个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三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复议、诉讼案件被纠错或败诉的;
(四)年度合法性审查完成数未达到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最少数量的;
(五)年度辅助审理复议案件完成数未达到合同约定最少数量的;
(六)因重大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
(八)被注销、吊销律师法律执业证书的;
(九)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
五、述职
浦江县司法局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政府法律顾问会议,分别听取县政府法律顾问述职。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提交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书面工作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复核
县政府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浦江县司法局申辩。浦江县司法局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异议人。
七、考核结果运用
浦江县司法局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法律顾问报酬。同时考核结果作为任期届满法律顾问调整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浦江县司法局于每年12月底前根据县政府法律顾问日常考核结果,结合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下年度政府法律顾问人选,呈报县政府分管业务的副县长批准后聘任;需要增聘县政府法律顾问或新增法律顾问经费的,及时呈报县政府分管法律顾问业务的副县长初审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本细则自2023年2月2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表浦江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实施细则(发文稿).docx
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表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自评分 | 加扣分 | 备注 |
1 | 尽职履职方面(40分) |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聘任单位交办任务的,每次扣10分 | |||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聘任单位通知要求参加的会议或活动的,每次扣10分 | |||||
未按时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扣5分 | |||||
年度报告内容质量较差的,扣1~5分 | |||||
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合法性审查或拒绝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一次扣5分 | |||||
经向县政府分管领导了解,对顾问工作办理不满意的,每项扣5分 | |||||
2. | 服务质量方面(30分) | 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适用法律错误的,每次扣5~10分 | |||
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脱离实际、缺乏可行性的,每次扣1~10分 | |||||
提交的法律意见、建议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的,每次扣1~10分 | |||||
法律文书制作不认真细致,出现错字、别字、漏字,一次扣1-3分 | |||||
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质量不高,存在文字表述不规范、合法性问题未审出、事实认定或说理论证存在明显错误,一次扣2-5分 | |||||
3. | 规范执业方面(20分) | 顾问律师或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投诉查实,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 | |||
同时接受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每次扣10分 | |||||
擅自泄露在工作中接触的有关政府工作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每次扣10分 | |||||
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每次扣10分 | |||||
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或者招揽业务的,每次扣10分 | |||||
工作存在的问题被告知改正后,未按要求改正到位的,一次扣5分 | |||||
4. | 加分项目(10分)
| 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加1-5分 | |||
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做法或者对我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在全国、省级、市级及县级会议上交流的,加1-5分 | |||||
总分 |
信息来源:应诉协调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