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10000/2024-17574 | 文件编号: | 浦政发〔2023〕18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1-02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02 16:54
浏览次数: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我县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浦政发〔2020〕17号),至今已满三年,因我县现行标准不低于全省最低保护标准,经县政府同意,按现行标准重新公布。
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
4.《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浦政发〔2020〕17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浦江县行政区域范围。
(二)征地区片划分和区片价标准
2023年1月1日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两者构成比例为 4:6。全县实行 1 个征地区片,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 5.6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按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补偿标准的60%执行(3.36万元/亩)。
四、实施时间
自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79-84135630
信息来源: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