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10000/2024-17573 | 文号: | 浦政发〔2023〕18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1-02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登记号: | GPJD00-2023-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浦政发〔2023〕18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2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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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JD00-2023-0006
浦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浦政发〔2023〕18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浦江县行政区域范围。
二、征地区片划分和区片价标准
2023年1月1日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两者构成比例为 4:6。全县实行1个征地区片,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6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按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补偿标准的 60%执行(3.36万元/亩)。
三、本通知自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浦政发〔2020〕17号)同时废止。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0日
浦政发〔2023〕18号浦政发[2023]18号(法).doc
信息来源: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