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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150000/2025-73282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浦江县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5-05-2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浦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5-22 16:13 浏览次数:

浦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1、征收范围及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浦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包含临时建筑)

2、征收部门。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3、征收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原有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4、征收标准。目前我县征收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建筑层数等因素,实行基准收费标准和差别累进收费政策。《实施细则》出台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按下限执行,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省配套费指导标准住宅项目为30-60元/平方米,非住宅项目80-110元平方米)

5、征收程序。(一)发改(人防)部门确认人防面积,资规部门确认需缴费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面积、非住宅面积),并在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上对住宅面积和非住宅面积予以明确。(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浦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到征收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部门完成收费后,在缴费表上加盖收讫章,作为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缴纳凭证。(三)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浦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到征收部门办理补缴或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

联系电话:0579-84115304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