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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090000/2024-67229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8-16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公开形式: 网站 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浦江县民政局 浦江县财政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16 08:55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工作要求,同时落实《浦江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等制度,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通知有关事项。
   二、主要内容
  (一)项目与标准
1、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县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补贴标准为每月75元。
2、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县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75元。
3、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县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4、高龄爱心补贴。补助对象为本县户籍90周岁及以上养老困难的老年人(机关企事业退休人员除外),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除外,每人每月 3 工时、每工时 25 元指导价执行。
   (二)认定与复核
1、养老服务补贴。低保老年人、低边高龄老年人无需申请,随低保、低边资格动态调整。
2、养老护理补贴。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评估、审批,确定补贴名单和标准。
3、基本生活补助。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4、高龄爱心补贴。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评估,县民政部门批准认定,进行公示和审批,确定补贴名单。
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低边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高龄爱心补贴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等三项补贴自2024年7月1日起补发。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贴、高龄爱心补贴。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高龄爱心补贴。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并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高龄爱心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三、执行时间
1、执行时间:自2024年9月8日起施行
2、解读单位:浦江县民政局
3、解读人:王云峰
4、联系电话:0579-84103881

 

 



信息来源:办公室(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