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4-67244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8-12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工作要求,同时落实《浦江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等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县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下同)补贴标准为每月75元。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县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 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75元。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县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高龄爱心补贴。补助对象为本县户籍90周岁及以上养老困难的老年人(机关企事业退休人员除外),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除外,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按照每人每月 3 工时、每工时 25 元指导价执行,具体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确定。
二、认定与复核
(一)养老服务补贴。低保老年人、低边高龄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低边资格动态调整。
(二)养老护理补贴。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四)高龄爱心补贴。补助对象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或当年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中标商上门评估,经县民政部门批准认定,进行公示和审批,确定补贴名单。
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低边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高龄爱心补贴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享受补贴对象老人入住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机构,经双方同意,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可用于抵扣机构护理费。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由县民政局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规定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电子积分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高龄爱心补贴电子积分额度,自然年度清零。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等三项补贴自2024年7月1日起补发。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贴、高龄爱心补贴。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高龄爱心补贴。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并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高龄爱心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工作保障
(一)加强服务供给。加强养老服务保障,合理制订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目录,加强养老服务供给,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服务供应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资金保障。财政局要保障困难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加强工作监管。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的发放,加强与医保、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协调对接,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费用的结算。
(四)落实容错机制。从事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本文件自2024年9月8日起施行,《浦江县民政局 浦江县财政局 浦江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做好浦江县养老服务补贴和需求评估工作的通知》(浦民〔2021〕11号)同时废止。
浦江县民政局 浦江县财政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