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4-60726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发改局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4-02-07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项目,定价部门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胡水厂供水试行价格为2021年制定,试行期限即将到期,需正式核定供水价格。
二、制定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
2.《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4〕81号);
3.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48号)。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1.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居民阶梯水价以户为单位,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每户每年生活用水量分三级:268立方米及以下为第一级,供水价格为1.70元/立方米;超过268立方米至456立方米(含)为第二级,供水价格为2.55元/立方米;超过456立方米以上为第三级,供水价格为5.10元/立方米。
2.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供水价格为1.80元/立方米。
3.以上供水价格高于1.70元/立方米部分的收入,用于供水企业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及保持水价稳定。
(二)实行分类水价管理
供水价格分类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具体分类执行范围和外胡水厂供水到户价格详见附件。
(三)超定额用水水费征收管理规定
外胡水厂供水管网范围内非居民用水户,根据《关于印发<浦江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发改〔2020〕116号)规定,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四)对困难群体实行水价优惠政策
外胡水厂供水管网范围内的低收入家庭,可凭有效证件申请每户每月免费用水10立方米。
四、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1.适用范围:浦江县外胡水厂供水管网范围内的用户水;
2.实施时间: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浦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金东海 咨询电话:0579-84107308
信息来源:发改局价格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