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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010000/2024-71131 文号: 浦政发〔2024〕18号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12-0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登记号: GPJD00-2024-0003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浦政发〔2024〕18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05 17:21 浏览次数:

GPJD00-2024-0003

 

浦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浦政发〔202418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4124

 

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高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力保障米袋子有效供给

(一)稳定粮食生产。凡种植一季集中连片水稻10亩以上,累计面积50亩以上的规模化主体,每亩补助400; 累计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累计300亩以上的, 每亩补助600元。按全年水稻复种面积补助。对采取双季稻种植模式的早稻生产面积,每亩补助再增加400元。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小麦规模化主体,每亩补助300元。集中连片种植收获20亩以上的油菜、芝麻、花生等油料作物的规模化主体,每亩补助300元。一季集中连片种植50亩以上旱粮的规模化主体,每亩补助120元。未正常生产管理或违背科学规律盲目种植等,造成产量水平低下的,核减补贴面积。每个乡镇(街道)推荐集中连片百亩以上的早稻、单季稻、晚稻大户参加高产竞赛,根据亩产从高到低,评出一、二、三等奖早稻、晚稻各1名、单季稻各1名、3名、5名,分别给予每名1.5万元、1.3万元、1万元奖励。

(二)推进种植业结构调整。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储备区内开展种植业结构调整,经立项,将苗木、水果和茶叶等经济作物清退后改种粮食作物的,按每亩8000元拨付给乡镇(街道)用于政策处理,乡镇街道负责整治后粮功区的后续管护工作。

(三)推动土地规模流转。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强村公司、国企统一集中流转土地开展农业标准地储备,对当年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流转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签订规范合同的,给予一次性每亩200元的奖励,五年内同一土地区块重复流转不再奖励。

二、大力提升农(林)业产业发展

(一)支持五大亿元产业做强做大

1.葡萄产业。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实施葡萄控产提质技术应用,取得浦江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许可并完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备案后的,按照当年实际缴纳葡萄价格指数综合保险费用总额的70%给予资金补助。

2.蔬菜产业(含菌菇产业)。对集中连片种植30亩(含)以上、生产管理规范、档案记录完整,且积极配合各级农产品抽检的经营主体,给予每亩300元的补助(与保障型蔬菜基地为同一基地的,不重复享受)。对通过认定的保障型蔬菜基地,按种植面积给予每亩400元的补助。新发展菌棒类食用菌,每万袋菌棒补助2000元。

3.茶叶产业。新发展茶园、老茶园换种改植和老茶园台刈改造10亩以上,每亩补助500元(5年内同一基地不允许重复)。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的奖励1万元,以此类推,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销售额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税票为准)。

4.香榧产业。经立项批准,新发展香榧50亩以上,每亩补助300元;利用荒山荒地、无立木林地等新发展香榧基地5亩以上(2+4以上苗木造林),每亩补助600元;对近5年新植香榧基地抚育的一次性给予每亩补助300元;开展当年度香榧新品种改造连片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0元。香榧种植主体当年度一产产值达到300万元的奖励1万元,以此类推,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5.花卉产业。从事鲜切花和花苗销售的农业经营主体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以此类推,每增加500万元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销售额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税票为准)。

(二)支持其他经济作物扩产提质。实施以下内容需经立项批准。新发展药材、水果、山核桃、薄壳山核桃、油橄榄等特色基地20亩(含)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新发展油茶连片20亩以上,每亩补助1500元,后续连续抚育3年,每年每亩给予200元补助(原已补助的,10亩以上但未达到20亩的后续连续抚育继续执行);新发展林下经济20亩以上,每亩补助200元;在集体所有和经营的荒山荒地、无立木林地、迹地、低产低效改造林地和其它宜林地上新植珍贵树种基地10亩以上每亩给予补助800元,后续连续抚育两年,每年每亩给予200元补助。油茶种植主体当年度一产产值达到5万元的奖励1000元,产值每增加2万元奖励2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三)推动养殖业提质转型。畜牧养殖场从种猪场引进两头乌种猪的,给予每头500元的补贴。经立项,新发展稻渔综合种养集中连片 20 亩以上,沟坑占比不超过10%三项记录齐全,每亩补助 300元。

(四)推广三分六统种植模式。经立项,应用三分六统管理模式并通过评审的,给予牵头主体一次性补助5万元(见附件2)。

(五)支持农业高能级平台建设。成功创建国家、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和农业强镇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农产品加工园区(基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

三、深入推进农业双强行动

(一)推进农业科技发展

1.加强三新模式推广应用。对通过国家、省级审定(登记)、国家登记农作物新品种的每项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自主选育的新品种列入省主推农作物品种的每项奖励30万元。创建并认定为省级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3万元。

2.推动智慧农业建设。获评省级数字农业工厂(数字牧场、数字渔场)的,奖励10万元;获评省级未来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认定为省、市级乡村数智生活馆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推进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农业方面应用,经立项,投资额20万元以上的,验收合格后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农业信息化应用系统已接入数字三农系统并运维正常的每年给予0.3万元补助。乡镇(街道)配备浙农码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打印一体机设备,且年用码量在10万个以上的,经验收给予5万元补助。

3.开展科技项目合作。与国家、省、市级农科院或提供专业技术推广服务的组织开展的科研合作、技术指导,按合作协议签订的资金额给予全额保障。

(二)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1.推进农林业机械化建设。获得省级农机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农机试验基地等称号的,奖励3万元。对牌证齐全有效的大中型纯农田机械、粮食烘干机、稻米加工机缴纳保险费的,凭保险费发票按保费的80%给予补贴。持有农机驾驶证的农机服务主体或种植大户购置列入上级补贴目录且适合我县的粮油作物播种(水稻插秧机除外)、收获机械,给予购机额50%的补助(含上级农机购置补贴且单机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营主体新建冷库,在享受上级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购置补贴额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投资额的50%

2.推进宜机化改造。经立项,在农业设施内开展宜机化改造连片面积10亩以上,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200元。

3.加强农业设施建设。经立项,新建农用连栋钢架大棚、玻璃温室、高压喷雾、电动卷膜等设施按不同标准给予补助(见附件3)。

(三)加强农业绿色生态安全发展

1.开展病虫害防治。省定主要农作物种植主体对病虫草害实施飞防作业的(含自防),补助飞防作业费8/亩次(限早稻2次、晚稻3次(含单季稻)、其他作物各1次)。评为省、市级示范性植保服务组织的分别奖励0.6万元、0.4万元。

2.推进农业绿色低碳建设。对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玉米绿色防控工作的给予全额补助。新创建并认定为省级绿色防控暨农药定额制示范区,奖励3万元。新评为国家、省低碳生态农场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通过复审的,奖励1万元。

3.支持无害化处理建设。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第二条第3款之规定,对无害化处理体系提升改造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病死动物数量显著下降,使处理承接企业严重亏本的,由县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酌情予以补助。

4.支持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各乡镇 (街道)合理设置废旧农膜回收点的,根据台账记录对收集的废旧农膜(含地膜、菌棒膜及肥料包装袋,不包括棚膜)给予每公斤2元的补助;实施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调查和农田地膜残留检测购买第三方服务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施用商品有机肥的给予饮用水源区330/吨、其它地区280 /吨补助(含第三方配送服务机构配送服务费15/吨),每亩补贴用量不超过2吨。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给予相应补助(见附件4)。

5.鼓励农产品质量认证。对新获有机、绿色认证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分别奖励2.5万元、2万元;期满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同一主体或产品认证的奖励就高不重复。新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单位奖励5万元,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登记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整体认定经费全额补助。新通过良好农业规范(GA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认证的农产品加工主体和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证的茶叶、粮油、香榧、油茶农(林)产品加工主体,分别奖励2万元;期满通过复审的,奖励0.5万元。

6.支持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对主持制订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和县级地方性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的,分别给予政府主体或生产经营主体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修订的分别减半。农产品生产主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并正常使用的(全年检测50批次以上,每日不多于5批次),每年给予0.5万奖励。单建追溯系统并正常使用的(全年开具二维码合格证不少于50次(一日算一次),开具总张数不少于2000张),每年给予0.2万元奖励。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监管机构推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经费给予全额补助。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所需经费给予全额补助。

四、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

(一)加大农业项目招引力度。对招引的重大农业项目,扶持政策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另行决策。

(二)加强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升。新获国家、省、市、县级农(林)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5万、2万元;通过国家、省、市级监测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1万。新获国家、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分别奖励7万元、5万元;通过国家、省、市级监测的补助 0.3 万元。新认定为省、市级产业化联合体的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鼓励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经立项,对县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当年度新申报农业龙头企业并评审通过的企业)新建农产品加工项目,给予一定奖励积极推动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

(四)加大农业人才引育力度。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带头人、农创客、乡村工匠等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年龄35周岁以下)在我县经营一定规模现代农业的,补助1万元/年,限补三年(经营规模参照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标准)。对首次在我县涉农企业就业的各层次人才,参照《中共浦江县委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才聚浦江行动打造创业创新高地的意见》享受入职补贴。对新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的农业从业人员(体制内不享受),正高、副高、中级等职称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和0.3万元(与人才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经聘用的编外农技人员或乡土专家按要求给予一定的服务指导费。

(五)注重发展创意农业和农创客培育、创业孵化机制。鼓励农创客入驻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对入驻并签定规范合同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经营业主,给予2-5万元补助(根据经营内容及面积补助)。鼓励农创客联合会牵头组织开展沙龙、大赛、直播带货、露营、研学、市集等创意活动,前期征得主管部门认可后根据活动开展的层级和影响力,给予0.5-5万元的活动经费补助。以上补助详见《浦江县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工作管理办法》。对首次入选浙江省农创客示范基地的农创客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六)拓宽乡村运营团队招引和培育模式。根据《浦江县乡村运营管理考核办法》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优秀的运营商(公司)给予5万的资金补助;对新招引或贡献突出的团队和项目可另行决策。

(七)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生态文化基地(含国家级森林文化小镇、国家级森林人家)、省级森林城镇(街道)、省级生态文化基地(含省级森林文化小镇、省级产业强镇、省级康养名镇、省级森林人家、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省级一村万树示范村(含国家级森林乡村、省级森林氧吧、省级自然教育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列入千村万元林下经济增收帮扶工程示范村或绿化示范单位的,通过验收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深化农业品牌培育及市场营销

(一)加大农产品品牌培育。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在县域外的推广应用。通过品字标浙江农产认证或通过自我声明、特色品牌转化等其他方式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品牌的企业,奖励15万元。

(二)支持农产品市场宣传开拓。由县政府及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宣传本县特色传统农产品和市场开拓活动费用给予全额补助。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参加省、市级政府部门筹办的展会,展位费用给予全额补助;茶叶经营主体参加由政府部门统一组织的茶叶展会和专题推介活动另给予0.3万元补助。获展会金奖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奖励 2 万元、1 万元、0.5 万元,获金奖以外其他奖项的,相应减半奖励,同一品牌(企业)同一年度分获不同称号的,就高不重复。

(三)支持农事赛事活动。在政府部门举办的农业职业技能比赛、乡村美食、农家乐、休闲观光、土特产评选等相关赛事活动中获得国家、省、市金奖(一等奖)级别荣誉的分别奖励5万、3万、2万元,获金奖(一等奖)级以外其他奖项的,相应减半奖励

(四)开展优秀销售主体评选。获国家、省、市级农产品优秀经纪人称号,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部门组织评奖的减半。每年评选县级农产品优秀经纪人、直播带货达人等优秀销售主体若干名,设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

(五)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经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浦江农副产品通过县供销联社社属企业销售或进驻大型超市、连锁超市的给予一定奖励。为宣传推广浦江土特产品牌,经相关部门遴选并签订合作协议,在省会城市设立首家浦江县农产品展销中心,给予一定奖励。

(六)支持扩大农产品出口。新建浦江农产品种植出口成品包装厂(需先行取得用地合法审批手续),验收合格并由杭州海关授牌和登记备案的,按投资额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通过海关农产品种植出口基地登记备案的,奖励3万元;有效期到期重新考核合格的,补助1万元。给予出口浦江葡萄、草莓等特色农产品的经销商,每吨0.3万元的补助(以海关数据为准)。为进一步扩大浦江特色优质农产品出口优势,支持拓展公共检测、有害生物监测、检测鉴定和技贸应对等工作,为农产品出口基地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完成年度监测任务,并根据输入国要求提供监测技术和用药指导的,每年给予20万元补助。

六、健全保障机制

(一)强化用地保障。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在村庄规划中预留不低于5%的建设用地规模,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等建设。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二)2.强化金融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根据《浦江县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创新工作实施方案》,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省农担公司贷款担保费率给予0.3%的补助,优惠部分直接让利农户,按年结算。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力度,对省级及我县地方特色险种根据比例给予补助。

(三)因各种原因,本政策中没有涵盖,从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助力乡村振兴方面又确需政策扶持的,由县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决策。为完成省市县等上级部门目标任务或争取政策、项目所产生的规划编制、数据调查等工作经费予以全额补助。对每年成功列入和美乡村先行片区的建设对象规划编制经费给予全额补助。承办省级以上会议、活动,上级补助额度不足时剩余部分经费予以全额补助。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浦政发〔20227号)同时废止。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与其他财政专项补助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根据农业双强行动要求新增的创评类项目享受本意见。对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扶持资金项目。202411日后立项申报的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三分六统模式应用展示建设标准

                  3.农业设施补助标准

4.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标准

 

 

 

 

 

 

 

 

 


附件1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对当年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根据以下办法进行申报、验收和管理。

一、项目申报。

分一般申报程序和简易申报程序。明确需经立项的项目,按一般申报程序申报:每年9月份,项目单位填写表格(表1)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报相关业务单位审核,审核确定意见后报县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其他项目按简易申报程序实行申报验收合一。不按程序申报的项目不予验收,项目不允许重复申报,申报单位应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所在乡镇(街道)应对项目可行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二、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填写相关表格(表2或表3)交项目所在乡镇(街道)验收(对单个补助金额大于20万元的项目需提供审价(审计)报告);乡镇(街道)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后报相关业务部门抽查验收(抽查比例不得少于50%),业务部门抽验完成后统一交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交县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拟补助结果在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平台上公示,县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公示情况组织复核,将复核结果提交县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专项补助资金。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补助。

三、资金拨付。

经批准后的专项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兑现文件拨付到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由乡镇(街道)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项目申报业主。

四、资金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拨付、绩效评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防止截留、移用和他用。对虚报、隐瞒实情骗取政府资金补助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五、其他事项

1.所有补助内容原则上与省、市及县内其他补助项目(含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除有单独标注的之外)。如有重复,须报县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且所有补助总额不超过总投资的80%

2.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农药残留超标的,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

3.所有补助项目中涉及种养殖及土地使用性质的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定。秸秆综合利用、实施三品一标、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检测、地标使用及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等内容,其补助可不受土地性质的限制。

4.完成县政府指定的相关任务项目的,酌情给予补助。

 

 

 


1

现代农业发展扶持项目立项申报表

 

 


联系电话


申报项目


坐落地点


(需注明现状、建设内容、预计成效,建设方案、图纸等资料附后)

 

郑重承诺: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若出现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负责人签字:

乡镇(街道)立项意见

立项内容:

 

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功能区:

立项意见:立项内容符合规定,同意立项。

 

领导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

公章                         

业务主管

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

公章                           






备注:以上表格一式三份,县府办、相关部门、县财政局各一份。

2

新发展农业基地补助申报表

    


联系电话


申报项目


坐落地点    


建设内容:

 

建设时间及完成情况:

郑重承诺: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若出现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负责人签字:

乡镇

(街道)

验收意见

验收内容:

 

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功能区:

验收意见:验收合格

 

领导签字:                验收人员签字:         

公章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

公章                           























备注:以上表格一式三份,县府办、相关部门、县财政局各一份。



3

农业标准化项目补助申报表

 

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申报项目


所在村 


农产品获奖、质量认证情况或实施内容

实施内容:

 

郑重承诺: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若出现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负责人签字:

乡镇

(街道)

初验意见

 

 

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功能区:

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符合第   项,第   条规定。

 

领导签字:               验收人员签字:          

公章                            

业务主管

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

公章                            

备注:以上表格一式三份,县府办、相关部门、县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2

 

“三分六统”模式应用展示建设标准

 

1.推行种植业三分六统产业化经营管理模式,即参与主体(农户)分户管理、分户采收、分户结算;牵头主体统一品种、统一育苗、统一移栽、统一肥药、统一品牌、统一销售。

2.产地环境必须达到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相关标准或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3.建设规模100亩以上,牵头主体应和参与主体(农户)签订《种植业三分六统生产经营联合体合同》,带动农户10户以上。

4需张贴标准化生产技术模式图。牵头主体统一提供种子(种苗)和肥药,统一品牌销售;参与主体(农户)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组织生产,要有完整的生产档案记录。

5.上市农产品应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全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100%,并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6.设立三分六统产业化经营管理模式应用展示标志牌。

 

 

 


附件3

农业设施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

补助条件

建设标准

标准钢架大棚

9/平方米

蔬菜10亩以上、花卉5亩以上,拱间距不大于0.85

钢架连栋标准大棚

23/平方米

集中连片10亩以上(育秧中心和花卉种植1亩以上)

参照2018101日起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团体标准

日光玻璃温室

150/平方米

1亩以上

高压喷雾系统

1200/

10亩以上,最高不超过12万元

电动卷膜装置

150/

10亩以上(含10亩)

林业产业基地道路混凝土硬化

70/平方米

硬化厚度不少于15厘米,硬化宽度3米(弯道、岔路口、交会区、停车点等除外)。

林业产业基地蓄水池和森林消防蓄水池

500/立方米

四周为混凝土结构且单个不超100立方米

 

 

 

 

 

附件4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标准

 

1.秸秆收储企业奖补。参加并正常运营我县秸秆划片收储利用企业每年由县财政给予3万元专项补助;通过乡镇(街道)审核确定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年收集本县秸秆在2500亩及以上(约500-1000吨)并开展综合利用的企业补助5万元,年收集本县秸秆在5000亩以上(约1000-1500吨)并开展综合利用的企业补助10万元,年收集本县秸秆在7500亩以上(约1500-2000吨)并开展综合利用的企业补助15万元, 按此类推,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工作经费补助乡镇(街道)及村级主体新建收储点分别给予每个1万元和0.5万元的补助;根据上一年度秸秆可收集量给予每个乡镇(街道)秸秆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经费,秸秆可收集量在1000吨(约5000亩)以下乡镇(街道)工作经费2万,1001吨至2000吨(5000-10000亩)乡镇(街道)工作经费4万,2001吨(约10000)以上乡镇(街道)给予工作经费6万元。秸秆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经费须完成清运后再予以拨付。

3.秸秆机械补助。符合条件且适宜我县应用的粉碎机、搂草机、打捆机、揉丝机等秸秆收集利用机具按发票金额给予50%补助。

4.水稻、油菜秸秆离田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大户开展秸秆打捆离田作业,一般用于第二茬种植油菜、小麦,面积在100亩以上,生产秸秆开展离田作业,按50/亩给予补助。

5.新技术研发推广奖励。对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中新技术研发推广个人或者组织给予奖励资金,全县奖励资金上限50万。

 



 浦政发〔202418浦政发[2024]18号(法).doc

 



信息来源: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