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90000/2024-70436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4-11-18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通知有关事项。
二、主要内容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因患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后,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1.一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5000元的,按总额的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浦江县月低保标准的6倍。
2.二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10000元的,按总额的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浦江县月低保标准的5倍。
三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30000元的,按总额的1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浦江县月低保标准的4倍。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致伤、致残、致死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浦江县月低保标准3倍给予救助;
死亡的按原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浦江县月低保标准9倍给予救助。
二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浦江县月低保标准2倍给予救助;死亡的按原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浦江县月低保标准6倍给予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浦江县月低保标准1倍给予救助;死亡的按原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浦江县月低保标准3倍给予救助。
四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或死亡的,给予不超过3倍低保标准的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三、执行时间
1、执行时间: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2、解读单位:浦江县民政局
3、解读人:王云峰
4、联系电话:0579-84103881
信息来源:办公室(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