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10000/2023-54094 | 文号: | 浦政办发〔2023〕44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3-09-2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GPJD01-2023-0011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GPJD01-2023-0011
浦政办发〔2023〕44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项目储备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工业项目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浦江县工业项目储备实施办法
为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规范全县工业项目用地管理,确保项目用地科学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项目储备的范围
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县内需新增用地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业项目,浦商回归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除外)。
二、工业项目储备的条件
(一)项目投资人基本条件
项目投资人必须为公司制法人、拥有规上工业企业,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已有工业用地企业上年度入库税收(以纳税大户统计口径为准,下同)达260万元以上且前三年平均税收达23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不低于县“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的1.5倍或亩均税收达30万元以上,且亩均产值达400万元以上。
2.租赁企业入库税收连续两年达130万元以上,且前三年平均税收达130万元以上;或入库税收连续两年均达200万元以上;或第一年入库税收达400万元以上,且第二年申报项目储备时实交税收已达100万元以上。
3.浦商回归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达300万元以上;或入库税收连续两年均达500万元以上;或第一年入库税收达900万元以上,且第二年申报项目储备时入库税收已达200万元以上。
4.外商投资企业。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必须达到租赁企业、浦商回归企业等税收条件的70%。
(二)工业项目基本条件
1.申请的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版)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和非限制类、非淘汰类项目,并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环保、能耗和安全生产等政策法规要求。
2.县内企业、县外境内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每10亩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注册资金不低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5%,项目投资人必须为控股股东。
3.外资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县产业导向;外资项目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按申请用地面积,不低于50万美元/亩;实际到位注册资金按申请用地面积数,不低于30万美元/亩。
4.项目投入与产出:按照最新版省标执行,原则上且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招商引资企业不低于30万元。
三、工业项目评价与储备的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工业项目投资人向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县水晶园区提交申请项目储备的相关资料,包括申请报告、申请表(见附件1)、项目投资人基本情况、投资项目基本情况等。申请企业必须如实申报相关资料,发现虚假情况则取消项目评价储备资格。
(二)项目初审。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县水晶园区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对项目投资人和工业投资项目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后形成初审报告意见提交县经济商务局。
(三)部门审核。县经济商务局将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进行评审。
(四)联合评审。建立工业项目评价储备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工业副县长为召集人,召集县府办、发改、经济商务、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科技、统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县水晶园区,听取初审单位和审核部门意见。
1.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要求对评审项目进一步审核并发表意见。其中税务局负责申请企业前三年入库税收情况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查相关企业土地情况,包括企业控股股东及企业申请资料中填报的控股股东直系亲属拥有工业用地情况;县统计局负责核对申请企业产值情况;县发改局负责审核申请项目产业、能耗等情况;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负责申请项目环保准入审核。
2.根据投资人实力、项目产业类型、规模、效益、技术、产品品质、投资强度、节能环保、投产时间和企业承诺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排名,综合评价排名作为项目运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3.评价合格的工业项目,参照同行业企业用地情况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指标初步核定所需用地面积。
4.县经济商务局根据联审意见出具项目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项目投资人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审查结果、项目综合评价结果、企业承诺事项、初步核定的用地面积及评审通过的其他事项。
(五)公示储备。通过评审的工业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列为县工业储备项目。
四、储备工业项目的运用
(一)建立工业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有效期为二年。
(二)鼓励运用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我县“3+3”产业导向项目,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项目。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项目储备库中已有土地企业需置换类项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项目。
五、储备工业项目的服务监管
工业储备项目取得工业用地后,属地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县水晶园区)和相关部门要做好服务监管工作,合力推进工业项目建设投产。
(一)合力服务。县内企业工业项目评价储备工作原则上每一季度组织一次,重大项目可即时组织评审。项目投资方受让工业用地后,应尽快实施投资建设计划。项目属地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县水晶园区要做好项目前期服务和代办相关事项,相关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合力推进项目进度,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二)动态监管。项目属地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县水晶园区为工业用地监管责任单位,必须建立进区工业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台账;加强动态监管,督促项目投资方按出让合同及开发建设协议开发利用土地,按期施工确保进度。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指导项目投资方按照承诺及建设方案组织施工。
(三)考核验收。项目投产后,由项目属地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县水晶园区负责联合县经济商务局、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进行投产复核。
六、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8日起实施。原《浦江县进区工业项目评价与储备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浦政办发〔2019〕49号)同时废止。
浦政办发〔2023〕44号浦政办发〔2023〕44号(法).docx
信息来源: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