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法规文件 >政策解读
索引号: 330726ZF010000/2023-53175 文件编号: 浦政办发〔2023〕34号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8-10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要负责人参与】《浦江县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8-10 16:39 浏览次数:

浦江县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7年以来修订完善的建筑业企业扶持奖励政策已不适应企业发展的要求,为加快我县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培育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创新改革引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建筑业实际,制定《浦江县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

金华市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21〕81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浦政发〔2017〕27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配套奖励准则的备忘》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事项的补充意见》(浦政办发〔2019〕108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重点围绕着建筑业的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综合运用政策激励、市场培育、科技引领、金融支持等手段,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我县建筑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短板,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提出了三大目标、六大工程、政策保障等33条措施

(一)工作目标

围绕建筑业产值、建筑业税收、企业资质、绿色建筑占比等方面提出三大发展目标:

1.2025年,全县建筑业总产值达到85亿元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县生产总值(GDP)比重5%以上,建筑业年入库税收达到4亿元以上。

2.全县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达到1家以上,一级资质企业达到5家以上。培育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企业3家以上。

3.全县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比重达到100%,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25%以上,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30%以上,钢结构建筑占装配式建筑比重达到30%以上,数字化应用能力进一步提升,智慧工地覆盖率达到100%建成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1家以上

(二)实施六大行动

1.实施建筑业企业培优扶强工程

1鼓励企业提升资质

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或施工综合资质的,给予奖励100万元;企业资质晋升为房建、公路、市政、水利水电等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的,给予奖励50万元;企业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或甲级)资质的,给予奖励20万元

2)培育龙头骨干企业

支持建筑业企业以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推进混合所有制和项目股份制改革,打造一批更具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龙头、骨干企业。

条件

奖励

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3亿元且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达300万元及以上的

1.县政府公布为浦江县建筑业龙头企业

2.给予10万元奖励

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1.5亿且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达150万元及以上的

1.县政府公布为浦江县建筑业骨干企业

2.给予5万元奖励;

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达到150万元(含)以上的

给予奖励50万元

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

给予奖励100万元

备注:在此基础上,以后年度每年实缴税收较上年增长率达到8%,继续给予同等奖励未实现连年递增8%的,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3)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建筑业总部经济认定标准:在浦江县注册成立或从县外引进变更注册到浦江的企业,总承包企业完成年建筑业产值2亿元及以上,且在县外承接业务的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达200万元以上;劳务企业在县外承接业务的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200万元以上

建筑业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条件

奖励

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

按照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60%给予奖励

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

按照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70%给予奖励

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

按照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

备注:1.奖励政策原则上按年度兑现,当企业当年季度地方综合贡献额超过300万元时,可按季度分比例预先兑现。兑现比例按200万元以上60%500万元以上70%1000万元以上80%分档计算,其余的到年底一并予以结算。

2.从县外转注到我县的建筑业企业,第一年其在县外承接业务的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基数(200万元)可根据实际入浦注册时间按月计算。

4)鼓励建筑企业回归

凡原注册地在外地的建筑业企业变更到浦江注册的,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达到60万元及以上,且每年递增率达到8%及以上的,从注册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其对我县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6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一年其在县外承接业务的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基数(60万元)可根据实际入浦注册时间按月计算。

(5)鼓励建筑企业积极拓展外埠市场

建筑业企业在县外承揽业务的,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3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40%奖励。

条件

奖励

县外省内建筑业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至1亿元的

奖励5万元

县外省内建筑业年产值达到1亿元至2亿元的

奖励10万元

县外省内建筑业年产值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

奖励20万元

2.实施绿色建筑推广工程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政府和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项目应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培育钢结构骨干企业,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建设,获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

3.实施建筑科技创新工程

鼓励建筑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承担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重大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万元。

②鼓励加大科研投入,特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R&D经费年增长保持在15%以上。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建筑业企业主持、参与修编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鼓励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企业研究创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三等奖、省级一等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

4.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引领工程

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建设单位积极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对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的全过程咨询单位,鼓励建设单位按产生效益15%以下比例予以奖励。

5.实施质量安全标准化工程

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建筑企业独立承建的工程,创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级优质工程金奖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等)、市级优质工程(双龙杯等)县级优质工程(仙华杯),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创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标化工地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县外工程减半奖励

建筑企业作为参建单位承建的工程,创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级优质工程金奖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等)、市级优质工程(双龙杯等),获奖证书(或文件)上注明参建单位名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元奖励。县外工程减半奖励。

6.实施建筑业行业治理工程

从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优化招投标制度、企业降本减负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推进和管理措施,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建筑市场体系。

奖励政策兑现及附则

1本政策实行一年一兑现,由企业申报,县建设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如涉及重大、重点研发项目、研发经费补助的,按县科技局相关程序申报、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2县政府每年评选命名一次县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并进行表彰。被命名为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的,在有关土地、税收等方面与工业企业一样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3本意见政策措施中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同一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的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

4本意见政策措施中涉及的年度建筑业产值,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以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

5企业因发生安全生产与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因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享受当年度政策扶持

6本意见所列同一工程同类型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如企业当年享受建筑业总部经济扶持政策的,在当年实现浦江县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创优夺杯、技术创新、资质提升等目标,可按规定同等享受有关建筑业扶持奖励政策,其余的奖励政策均不予以享受。如财政体制分成及有关政策发生调整,上述政策随之调整。

四、适用范围

注册地在浦江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县外建筑业企业在浦江设立的子公司。

五、实施时间

    2023年910日起实施。

六、解读责任

浦江县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由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解读人:陈璠

联系电话:0579-89393990。



信息来源: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