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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000000/2020-36996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白马镇
生成日期: 2020-07-21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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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马镇住房困难户公寓式集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1 18:11 浏览次数:

 GPJD99E-2020-0001

 

 

                                       

 

白政〔2020〕25号

 

 

关于印发白马镇住房困难户公寓式集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行政村:

为更好地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解决白马镇无房户、危房户和缺房户的住房问题,化解农村用地矛盾状况,现将《白马镇住房困难户公寓式集聚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浦江县白马镇人民政府

                               2020721

 

                                                              

  抄送:县府办                                                         

  浦江县白马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印发  

白马镇住房困难户公寓式集聚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解决我镇无房户、危房户和缺房户的住房问题,化解用地矛盾,根据《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和缺房户集聚安置试点方案》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集聚安置地点、土地性质:白马镇夏张安置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

第三条 农民集聚安置采用公寓安置,白马镇人民政府为集聚安置的实施主体。

第四条 安置对象为本镇范围内是农村户口的无房户、危房户、缺房户。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无房户:房屋占地面积小于46平方米,两代以上(含两代)居住,且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农户。

危房户:全部房屋经鉴定为D类危房或经建设部门认定必须拆除的房屋的农户。

缺房户:按照《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缺房面积大于46平方米以上的农户。

第五条 安置房的户型分别为9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地下车库另行约定,按个计价。

第六条 坚持“一户一宅”,危房户、缺房户申请公寓安置的,原有宅基地应自愿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村规定予以经济补偿(包括除危房外的宅基地地上建筑物)。

第七条 公寓安置后,安置户必须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的权利。安置后因家庭成员增加、分户等符合建房审批条件再申请安置的,父母公寓居住面积不得大于90平方米或将现安置房留给其中一个子女(子女应为原所在村村民),其他成员可按规定申请安置,若无公寓房安置的,可向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第二章   安置标准

第八条  按照“面积就近,一户一套”原则,农户家庭成员人数2人(含2人)以下的安置90平方米。子女单独立户的、已婚未育的或家庭成员人数3人的安置120平方米, 家庭成员人数4人及以上的可安置140平方米。

在安置公寓数量有盈余的情况下,若安置户要求超规定

标准安置的,经镇政府同意,超出部分面积需按合同约定价购买。若安置户要求少于其规定户型安置的,视为自动放弃,今后也不得以放弃部分面积要求宅基地或者安置房申请。

第九条  安置户应按合同基准价、优惠价向镇政府缴纳安置房建设费用。主要成本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配套费等。

第十条  除县《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和缺房户集聚安置试点方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助外,其他补助归镇政府所有。

第三章 安置对象遴选和缴费

第十一条  安置户遴选程序:

(一)农户申请:有意愿的农户填写公寓安置申请表,经所在地行政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后上报镇村镇建设办。

(二)审查。由镇政府组织农业发展办、村镇建设办、驻村干部等对上报的农户进行审查,确定符合安置的农户。

(三)确定安置名单:镇政府按照优先安置无房户,其次为危房户、再次为缺房户的顺序确定安置户排序名单,缺房户按缺房面积从大到小排序。

(四)确定套数和户型:镇政府按照安置户的排序名单及其安置人口拟定安置房套数、户型。

(五)公示:镇政府对拟定安置户及其安置套数、户型在各村公示栏和《今日浦江》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由镇、村两级组成调查组进行核查,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予以除名。

(六)拟定安置户必须与所在行政村签署《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权利承诺书》,若在摇号中未能入选为安置户的,该承诺书自动作废。

(七)确定安置户资格:符合资格的农户进行摇号,根据确定的户型、房源数量,以摇号方式选出安置户(规则另行规定)。

(八)签约:摇号选出的安置户应在摇号之日起5天内与镇政府签定安置协议,同时将安置户报名时缴纳的2万元抽签押金自动转为定金(不计息)。  

第十二条 安置户按照安置协议的约定缴纳费用,安置户签约时,需缴纳房款总价的30%。地下建筑完成后7天之内,缴纳至房款总价的60%,项目结顶后7天内,安置户需缴纳至总价的90%,项目交房时,安置户需缴齐全部房款。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安置户按照安置协议约定的户型,采用抽签方式选房(包括地下车位的有偿配置),具体按镇政府制定的分房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安置户不按安置协议约定缴清安置房价款的,不得参加选房,视为自行放弃安置;自行放弃安置、自行放弃选房、不按规定选房的,视为自行放弃安置资格。

安置房为唯一住房的,不得入市交易。安置房为非唯一住房的,交房后五年内不得入市交易。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安置房交房后,由镇政府代办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费用由农户承担。

第十六条 镇政府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为安置户提供房屋抵押贷款政策。

    第十七条 安置人员的山林、土地承包权等集体经济组织权属关系保持不变。

   

第七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  安置户以欺骗手段骗取安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或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建成后的安置区管理参照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相关专项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安置户不得违建,在装修过程中不得破坏承重结构,不得影响其他安置户的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镇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白马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