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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000000/2020-27341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意见征集
生成日期: 2020-04-2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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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镇关于《白马镇住房困难户公寓式集聚安置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4-21 10:35 浏览次数:

白马镇关于《白马镇住房困难户公寓式集聚安置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解决我镇无房户、危房户和缺房户的住房问题,化解用地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浦江县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暂行实施办法》、《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和缺房户集聚安置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白马镇住房困难户公寓式集聚安置实施细则》。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浦江县白马镇浦东路2号,白马镇人民政府,邮编:322205。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 bmzgfxwj@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
     联系人:童玉萍     联系电话:18257067533
                                                                

白马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1日

 

白马镇住房困难户公寓式集聚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镇无房户、危房户和缺房户的住房问题,化解用地矛盾,根据《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和缺房户集聚安置试点方案》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集聚安置地点、土地性质:白马镇夏张安置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

第三条 农民集聚安置采用公寓安置,白马镇人民政府为集聚安置的实施主体。

第四条 安置对象为本镇范围内农村户口房户、危房户、缺房户。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无房户:房屋占地面积小于46平方米,两代以上(含两代)居住,且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农户。

危房户:全部房屋经鉴定为D类危房或经建设部门认定必须拆除的房屋的农户。

缺房户:按照《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缺房面积大于46平方米以上的农户。

第五条 安置房的户型分别为9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阁楼、储藏室面积按规定另行计算。

第六条 坚持“一户一宅”,危房户、缺房户申请公寓安置的,原有宅基地应自愿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村规定予以经济补偿。

第七条 公寓安置后,安置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安置后因家庭成员增加、分户等符合建房审批条件再申请安置的,现安置房应留给其中一个子女(子女应为原所在村村民),其他成员可按规定申请安置,若无公寓房安置的,可向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第二章   安置标准和建设成本核定

第八条  按照“面积就近,一户一套”原则,农户家庭成员人数2人以下的安置90平方米。子女单独立户的、已婚未育的或家庭成员人数3人的安置120平方米, 家庭成员人数4人及以上的可安置140平方米。

在安置公寓数量有盈余的情况下,若安置户要求超规定标准安置的,经镇政府同意,超出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购买。若安置户要求少于其规定面积安置的,视为自动放弃,今后也不得以放弃部分面积要求宅基地或者安置房申请。

第九条 安置户应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向镇政府缴纳安置房建设费用。成本包括:土地补偿费、建筑费用(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财务费用等。

第十条 成本核定。建设成本价有镇政府委托县财政局工程评审中心进行评审确定(具体名称和本条的文字组织请咨询财政局)。

第三章 安置对象遴选和缴费

第十一条:安置户遴选程序:

(一)农户申请:有意愿的农户填写公寓安置申请表,经所在地行政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后上报镇城建办。

(二)审查。由镇政府组织农办、城建、国土、驻村干部等对上报的农户进行审查,确定符合安置的农户。

(三)确定安置名单:镇政府按照优先安置无房户,其次为危房户、再次为缺房户的顺序确定安置户排序名单,缺房户按缺房面积从大到小排序。

(四)确定套数和户型:镇政府按照安置户的排序名单及其安置人口拟定置房套数、户型。

(五)公示:镇政府对拟定安置户及其安置套数、户型在各村公示栏和《今日浦江报》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由镇、村两级组成调查组进行核查,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予以除名。

(六)确定安置户:符合资格的农户进行摇号,根据确定的户型、房源数量,以摇号方式选出安置户(规则另行规定)。

(七)签约:摇号选出的安置户应在摇号之日起5天内与镇政府签安置协议,并同时缴纳保证金(不计息)。  

第十二条 安置户按照安置协议的约定缴纳建设费用安置户签约时,需缴纳房款总价的30%。地下建筑完成后7天之内,缴纳至房款总价的60%,项目结顶后7天内,签约户需缴纳至总价的90%项目交房时,签约户需缴齐全部房款。

          第章  选 房

第十三条  安置户按照安置协议约定的户型,采用抽签或招投标方式选房,具体规定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安置户不按安置协议约定缴清安置房价款的,不得参加选房,视为自行放弃安置;自行放弃安置、自行放弃选房、不按规定选房的,视为自行放弃安置资格,必须签署放弃安置协议书

安置房为唯一住房的,不得入市交易。安置房为非唯一住房的,交房后五年内不得入市交易。

 

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安置房交房后,由镇政府代办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费用有农户承担。

第十六条 镇政府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为安置户提供房屋抵押贷款政策。

    第十七条 安置人员的教育划入学区学校。

    第十八条 安置人员的山林、土地承包权等集体经济组织权属关系保持不变。

    第十九条 安置区管理参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执行。

章  责任

第二十条  农户以欺骗手段骗取安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或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镇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白马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