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马镇住房困难户公寓式集聚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镇无房户、危房户和缺房户的住房问题,化解用地矛盾,根据《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和缺房户集聚安置试点方案》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集聚安置地点、土地性质:白马镇夏张安置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
第三条 农民集聚安置采用公寓安置,白马镇人民政府为集聚安置的实施主体。
第四条 安置对象为本镇范围内是农村户口的无房户、危房户、缺房户。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无房户:房屋占地面积小于46平方米,两代以上(含两代)居住,且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农户。
危房户:全部房屋经鉴定为D类危房或经建设部门认定必须拆除的房屋的农户。
缺房户:按照《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缺房面积大于46平方米以上的农户。
第五条 安置房的户型分别为9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阁楼、储藏室面积按规定另行计算。
第六条 坚持“一户一宅”,危房户、缺房户申请公寓安置的,原有宅基地应自愿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村规定予以经济补偿。
第七条 公寓安置后,安置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安置后因家庭成员增加、分户等符合建房审批条件再申请安置的,现安置房应留给其中一个子女(子女应为原所在村村民),其他成员可按规定申请安置,若无公寓房安置的,可向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第二章 安置标准和建设成本核定
第八条 按照“面积就近,一户一套”原则,农户家庭成员人数2人以下的安置90平方米。子女单独立户的、已婚未育的或家庭成员人数3人的安置120平方米, 家庭成员人数4人及以上的可安置140平方米。
在安置公寓数量有盈余的情况下,若安置户要求超规定标准安置的,经镇政府同意,超出部分面积需按市场价购买。若安置户要求少于其规定面积安置的,视为自动放弃,今后也不得以放弃部分面积要求宅基地或者安置房申请。
第九条 安置户应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向镇政府缴纳安置房建设费用。成本包括:土地补偿费、建筑费用(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财务费用等。
第十条 成本核定。建设成本价有镇政府委托县财政局工程评审中心进行评审确定(具体名称和本条的文字组织请咨询财政局)。
第三章 安置对象遴选和缴费
第十一条:安置户遴选程序:
(一)农户申请:有意愿的农户填写公寓安置申请表,经所在地行政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后上报镇城建办。
(二)审查。由镇政府组织农办、城建、国土、驻村干部等对上报的农户进行审查,确定符合安置的农户。
(三)确定安置名单:镇政府按照优先安置无房户,其次为危房户、再次为缺房户的顺序确定安置户排序名单,缺房户按缺房面积从大到小排序。
(四)确定套数和户型:镇政府按照安置户的排序名单及其安置人口拟定置房套数、户型。
(五)公示:镇政府对拟定安置户及其安置套数、户型在各村公示栏和《今日浦江报》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由镇、村两级组成调查组进行核查,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予以除名。
(六)确定安置户:符合资格的农户进行摇号,根据确定的户型、房源数量,以摇号方式选出安置户(规则另行规定)。
(七)签约:摇号选出的安置户应在摇号之日起5天内与镇政府签安置协议,并同时缴纳保证金(不计息)。
第十二条 安置户按照安置协议的约定缴纳建设费用,安置户签约时,需缴纳房款总价的30%。地下建筑完成后7天之内,缴纳至房款总价的60%,项目结顶后7天内,签约户需缴纳至总价的90%,项目交房时,签约户需缴齐全部房款。
第四章 选 房
第十三条 安置户按照安置协议约定的户型,采用抽签或招投标方式选房,具体规定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安置户不按安置协议约定缴清安置房价款的,不得参加选房,视为自行放弃安置;自行放弃安置、自行放弃选房、不按规定选房的,视为自行放弃安置资格,必须签署放弃安置协议书。
安置房为唯一住房的,不得入市交易。安置房为非唯一住房的,交房后五年内不得入市交易。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安置房交房后,由镇政府代办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费用有农户承担。
第十六条 镇政府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为安置户提供房屋抵押贷款政策。
第十七条 安置人员的教育划入学区学校。
第十八条 安置人员的山林、土地承包权等集体经济组织权属关系保持不变。
第十九条 安置区管理参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条 农户以欺骗手段骗取安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或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镇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