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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000000/2023-51242 文号: 浦卫联发〔2023〕2号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日期: 2023-05-26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登记号: GPJD67-2023-0001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印发《浦江县托育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6 10:53 浏览次数:

卫联发2023〕2

 

 

关于印发《浦江县托育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托育机构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浦江县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江县卫生健康         浦江县财政局

 

2023年3 21 

 

 

 

 

 

浦江县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实施办法

 

一、实施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浦政办发〔2020〕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更好满足群众托育服务需求,推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经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育部,以下简称托育机构)。

三、补助标准

(一)普惠托位建设补助

托育机构新增托位(以卫健部门备案为准)每个托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利用同一场所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

(二)普惠托位运营补助

托育机构每收托一名3岁以下婴幼儿,按150元/月给予托位运营补助补助人数按照“浙有善育”系统已备案托班的实际在托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已备案托班可收托人数),限补三年。

运营补助加上托育机构收费标准不能超过当年度普惠托育收费标准,超过部分不予补助。

(三)范性奖励补助。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每个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同一机构就高补助)。

四、职责分工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以及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申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县财政局负责该项目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统筹,并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不定期监督检查。

其他相关要求

补助资金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建立核查制度每年拨付资金前,县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补助对象进行全面实地核查,对运营补助对象进行抽查,确保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符合规定。

对三年内出现下列情况的托育机构不予资金补助:托育机构年度卫生保健评估不合格的;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出现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拒不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整改要求的。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改变使用范围,不得虚列支出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不得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补助资金,一发现,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实施时间

实施办法202351日起实施,具体由县卫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浦江县托育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1).pdf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基层卫生健康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