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210000/2023-51242 | 文号: | 浦卫联发〔2023〕2号 | 发布机构: | 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日期: | 2023-05-26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登记号: | GPJD67-2023-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浦卫联发〔2023〕2号
关于印发《浦江县托育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托育机构,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浦江县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江县卫生健康局 浦江县财政局
2023年3 月 21 日
浦江县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实施办法
一、实施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浦政办发〔2020〕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更好满足群众托育服务需求,推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经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育部,以下简称托育机构)。
三、补助标准
(一)普惠托位建设补助
托育机构新增托位(以卫健部门备案为准)按每个托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利用同一场所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
(二)普惠托位运营补助
托育机构每收托一名3岁以下婴幼儿,按150元/月给予托位运营补助。补助人数按照“浙有善育”系统已备案托班的实际在托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已备案托班可收托人数),限补三年。
运营补助加上托育机构收费标准不能超过当年度普惠托育收费标准,超过部分不予补助。
(三)示范性奖励补助。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每个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同一机构就高补助)。
四、职责分工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以及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申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县财政局负责该项目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统筹,并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不定期监督检查。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补助资金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建立核查制度。每年拨付资金前,县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补助对象进行全面实地核查,对运营补助对象进行抽查,确保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符合规定。
(二)对三年内出现下列情况的托育机构不予资金补助:托育机构年度卫生保健评估不合格的;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出现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拒不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整改要求的。
(三)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改变使用范围,不得虚列支出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不得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补助资金,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具体由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浦江县托育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1).pdf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