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10000/2023-48789 | 文件编号: | 浦政发〔2023〕4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2-13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16 15:39
浏览次数:
《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2年6月公布实施以来,于2017年修订过一次。近年,因机构改革、上位法修正等因素影响,《实施细则》已不能适应浦江县房屋征收工作得需要。因此,对照上位法修正情况,结合实际,我县修订完善了《实施细则》。
二、修订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三、修订情况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五章,分别为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强制执行、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规范有关文字措辞
对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修正情况,结合我县机构改革情况,修订政策统一规范了“自然资源部门”、“国土空间规划”等措辞。
(二)完善公示公告规定
按照上级部门关于阳光征收工作相关要求,完善了房屋征收各阶段公示公告规定。明确规定公示公告的范围、方式、期限等具体要求。
(三)细化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标准的调测、公布规定。
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一步细化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标准的调测、公布规定。
四、适用范围
浦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五、实施时间
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即自2023年3月16日起实施。
六、解读责任
《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由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79-89385769。
信息来源: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