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1-38790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1-08-04 | 主题分类: | 企业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浦江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亩均论英雄”改革,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腾笼换鸟、凤凰涅槃”理论的重大改革实践。是政府有为、市场有效、企业有利、百姓受益的最佳结合点,是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最务实最管用最有效的抓手,也是高质量发展组合拳最重要的招法。其实质就是通过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的差别化配置,推动资源要素向优质高效领域集中。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强化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工作机制,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2021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由县经济商务局牵头修订,县政府出台了《浦江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
2.《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
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20号)
4.《2021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1〕3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评价范围。包括县域内所有规上工业企业及拥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亩(含3亩,以土地证为准)以上的规下企业。采矿业、电厂、燃气、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以及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不列入评价;新增工业用地在建项目用地受让3年内暂不评价;依法转让的存量工业用地当年度可暂不列入评价;转让的存量工业用地需要重建且重建面积达50%以上,经县经济商务局备案审核后,2年内可暂不评价。
二是评价指标。分为规上工业企业和规下工业企业两类,规上工业企业对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等6项指标进行评价计算,规下工业企业则对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2项指标进行评价计算。
三是计算方法。规上工业企业权重设置:亩均税收40%、亩均工业增加值2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5%、全员劳动生产率5%。
规下工业企业权重设置:亩均税收占70%、单位电耗税收占30%。
指标基准值:亩均税收15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8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6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按上一年度有排放评价企业的平均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5万元/人,单位电耗税收0.62万元/万千瓦时。
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每项指标得分之和;
单项指标得分=该项指标评价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得最高分。
修正系数主要包括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三个方面。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情况,分规上、规下两类,按照相关比例及条件将企业分成 A、B、C、D类。A类指重点发展类,B类指鼓励提升类,C类指监管整治类,D类指落后淘汰类。
四是特别调整规则。实行合并、提档、限档、豁免、过渡等调整规则。
五是动态管理。综合评价结束后D类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招租县内规上企业等途径盘活低效用地的,符合D类企业出清条件后,报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可以视情移出D类企业。
六是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主要是对综合评价出来的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用气、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并实施。比如对A、B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减免100%、80%,D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优惠减免;优先保障A类企业符合我县工业用地出让相关规定的新建项目用地需求;对D类企业不得享受除装备提升、技术创新、数字经济外的工业政策奖励;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等等。
七是工作要求。包括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工业企业综合信息平台和严格执行差别化政策。
《实施意见》还对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进行了说明,包括企业实缴税金、销售收入、用地面积、总用能等。
四、适用范围、施行时间
1.适用范围:县域内所有规上工业企业及拥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亩(含3亩,以土地证为准)以上的规下企业。
2.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1.解读单位:浦江县经济商务局。
2.解读人:孙明光(局党委书记、局长)。
3.联系方式:0579-89382599。
信息来源: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