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10000/2021-41275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1-11-08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浦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工作指示,更好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兜牢民生保障底线,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覆盖面,结合我县实际,对《浦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原办法 | 新办法 | |
户籍 要求 |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取得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所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户籍且实际居住; 新就业无房职工需取得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所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户籍且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浦江经济开发区稳定就业,拥有规定以上学历、职称、职业技术等级或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已实现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3个月以上,且在规定保障期内;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需取得本县居住证3年以上且实际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浦江经济开发区稳定就业,拥有规定以上学历、职称、职业技术等级或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在本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3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规定保障期内 |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申请人需取得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所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户籍且实际居住; 新就业无房职工需具有浦江户籍且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浦江经济开发区稳定就业、创业,拥有规定以上学历、职称、职业技术等级或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或持有本县营业执照和完税记录,且在规定保障期内;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需取得本县居住证达到规定年限且实际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浦江经济开发区稳定就业、创业,已实现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或持有本县营业执照和完税记录,且在规定保障期内; 以上所述户籍、就业所在地的范围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进行调整,具体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
住房 要求 |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所辖社区居委会(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认定范围为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浦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无住房或3人(含)以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规定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
收入 要求 | 申请人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申请人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
申请要求 |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时,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已迁入同一户籍且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个人为单位。
|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个人为单位,其家庭成员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
三、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21年12月9日起施行,原办法《浦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浦政办发〔2019〕11号)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石明胜
联系电话:0579-89385526
信息来源: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