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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010000/2021-41200 文号: 浦政办发〔2021〕64号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1-0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登记号: GPJD01-2021-0014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浦政办发〔2021〕64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城区管线管理办法》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5 15:25 浏览次数:

GPJD01-2021-0014

 

 

 

 

浦政办发〔202164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城区管线

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城区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月29日

 


浦江县城区管线管理办法

 

为加强管线管理,规范管线规划、建设、测绘与信息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金华市区管线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管线规划、建设、测绘与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各种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燃气(油)、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消防、综合管沟(廊)、其他用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封闭小区管线与军用专用设施除外。
  (二)管理原则

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鼓励和提倡采用先进材料和综合管沟(廊)、多杆(线)合一、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进行管线建设,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应用,逐步探索推进管线空间资源的有偿使用。
  (三)部门职责

成立县管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管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管线办),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信息通报,解决规划管理、管线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存在的问题。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资规局)负责管线的规划管理、测绘与信息管理,负责管线违法测绘行为的查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建设局)负责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执法局)负责飞线管理与管线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各乡镇(街道)负责飞线整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及管线信息的相关管理工作。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线设施的维护,保障管线安全运行。
  
(四)维护及经费保障

各部门管线普查、年度补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二、规划管理
  (一)编制程序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消防等管线、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组织编制,经县资规局组织评审,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各管线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并交付实施后,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修编。

县资规局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县域总体规划和管线专项规划的要求,综合安排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二)管线建设实施原则

管线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线专项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1.沿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2.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条件的地下管线,应当采用共同管沟技术合并建设;

3.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管线应当地下敷设。原有架空线应当配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逐步改为地下敷设;确需保留地上管线的,按照去除废线、归并散线、檐下走线、管线呈景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4.管线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执行。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资规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及调查报告。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明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管线部门开展地下管线现场核实并形成报告。

建设单位申请开挖道路敷设管线的,应当同步告知其他管线权属单位。需在同一路段敷设管线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同步向县资规局提出申请,实行同一路段同步规划许可。同一路段三年内不再作出开挖道路敷设管线的规划许可。
  以下零星管线工程采用简易程序部门联审办理。由建设单位持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提交县管线办申请确认许可:
    1.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管线长度小于100米的;
    2.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工作基坑间长度小于200米的;
    3.工作井、交接箱等管线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4.城市排水管网的养护维修及应急抢修;
    5.其他属于零星工程的项目。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取得原核发机关的批准。
  管线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四)竣工规划核实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向县资规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未经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建设管理

(一)例会制度

建立管线建设管理例会制度,例会由县管线办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维护计划

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向县建设局报送本单位次年管线建设维护计划。县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制定城市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管线权属单位按照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组织实施,未列入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的,以发改立项文件等相关资料为依据报送县建设局作相应调整。

(三)开挖程序

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开挖城市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向县建设局申请办理批准手续,需开挖城市道路主车道的,同时报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审批。人民路、新华路、月泉路、环城南路、广场路、中山路、大桥路、环城东路、和平路、仙华路等重要地段的城市道路批准挖掘的期限原则上为每年6789月四个月,恢复城市绿地的期限原则上为当年度的绿化种植季节。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县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或绿地开挖实行县资规局、县建设局、县执法局、属地乡镇(街道)等多部门会商(网上会签),建设局审批的办理制度。由县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实地勘察,各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各自建设维护需要一并向县建设局申请同步实施。除应急抢修等不可预见因素外,同一路段三年内不再作出开挖许可。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
   
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县建设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现场指导,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四)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确实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下次施工建设时不得影响其他管线的正常运行。

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接口至道路规划红线。

(五)施工许可

管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工程投资额超过200万元(含)、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含)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县建设局申领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县建设局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施工管理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建管线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实施方案,签订协议明确费用、期限等事项。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

管线工程需征用或临时使用土地、征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绿地、铁路、河道、测量标志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志,公告牌应当明确标示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范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开竣工日期、监督电话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发现不明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在查明管线性质并妥善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对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并承担有关损失和抢修费用。对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的损坏,有关损失和抢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七)标识设置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相关标识。

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示踪线、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敷设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八)城市道路挖掘修复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建设局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自行修复的除外。

管线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对开挖的城市道路应当按不低于原路面质量等级进行修复。工作井、检查井等应符合安全、质量、美观要求,并与周边道路、建筑风貌协调一致。工程完工后报县建设局竣工验收。

(九)档案材料移交

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县建设局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1)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2)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应含库体数据);
    3)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四、运行保障

(一)运营安全管理

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管线的运行安全,并遵守下列日常管理规定:

1.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管线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2.管线、井盖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发现管线、井盖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3.定期排查、及时消除管线、井盖存在的安全隐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管线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并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进行重点监测监控。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管线变更和废弃记录制度,并按年度向县资规局报送变更和废弃管线的汇总资料。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管线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编制行业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应当按照预案进行抢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废弃管线管理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管线;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由县执法局组织属地乡镇(街道)和可能涉及的管线权属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后予以拆除。不便拆除的,由相应职能单位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坚持废线拆除与风貌修复相结合,实现即拆即复,风貌协调、整洁划一。

(三)投诉举报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管线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投诉举报。

县管线办和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并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五、信息管理

(一)管线信息管理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县资规局汇交由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管线竣工测绘成果

县资规局应该建立管线信息平台,存储、维护、管理、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管线的综合信息。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管线信息系统,存储、维护、管理、更新本单位管线的信息。

县资规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二)保密制度

涉密管线信息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
  涉密管线信息用于规划、设计、信息系统开发等活动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工程管线信息的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应当遵守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需要使用管线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县资规局提出申请。
    六、监督管理

(一)查处职责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资规局依法查处:
    1.未按测绘资质要求进行竣工测绘的;
    2.未按规定汇交竣工测绘成果的。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建设局依法查处:

    1.在管线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
    2.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执法局依法查处:
    1.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2.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绿地的;

3.挖掘城市道路、绿地后,不及时清理现场或者修复的。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管理权限对违反城区管线管理的行为依法查处。
  (二)责任追究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管线建设单位或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附则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2112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