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1-30312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秘书科 | |
生成日期: | 2021-01-21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09年12月21日起实施,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形式的新变化,对现有的救助基金申请程序、救助基金覆盖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救助基金运行管理,让更多受困群众得到救助基金垫付和困难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最新政策规章、省政府重新修订的《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县政府“最多跑一次”有关要求,我局牵头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最终形成了《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新旧办法主要变化
与《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完善。
(一)重新界定了受害人范围。《暂行办法》受害人界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管理办法》根据《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将受害人界定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同时进一步明确“经相关有资质部门或机构鉴定为机动车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适用本办法”。
(二)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暂行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根据《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工作实际需要,《管理办法》明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并明确其负责救助基金管理的日常协调、重要议题和事项的提请审议、报告等工作。增加县保险行业自律小组为救助基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进一步明确了民政局、医疗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和保险行业自律小组的相关职责。
(三)增加了实施救助特殊情况。为适应社会形势发展变化,更好维护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庭合法权益,在《管理办法》增加了“其他确需救助基金救助的,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规定提交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的内容。
(四)对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垫付业务的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进行了详细说明。《管理办法》对申请垫付的条件、申请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等做了详细的说明。
(五)增加了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审核的内容,提高了最高补助限额。《管理办法》增加一次性困难补助审核内容“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其中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的最高限额由原先的死亡人员2万元、重伤1万元提高到死亡人员3万元、重伤人员2万元。
(六)《暂行办法》未对垫付费用进行限额。《暂行办法》规定了医疗抢救费用限额3万元,丧葬费用限额2千元。根据《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让受害人得到充分的救治,《管理办法》未对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的垫付进行限额。
(七)明确了救助基金的费用支出、账户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按照有关规定由县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八)增加了跨区转院相关内容。根据《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受害人需向更高级别医院转院治疗的,在《管理办法》增加了“涉及跨区域转院需垫付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材料”内容。
(九)明确了审核和审批拨付时间。为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将审核时限和审批拨付时限均设为5个工作日。
(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明确了救助基金来源。增加了“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的资金;省级财政拨付的财政补助”,删除了《暂行办法》中关于“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作为县救助基金来源之一”内容。
(十一)进一步明确了垫付资金追偿及核销处理。根据《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对已追偿的垫付资金的冲销,对故意拖延或拒不偿还垫付资金的追偿,对追偿无果的垫付资金核销等进行了明确。
三、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1年2月21日起实施,《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浦政办发(2009)119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单位:浦江县财政局。解读人:陈志平,电话:0579-84107298
信息来源: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