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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010000/2021-30311 文号: 浦政办发〔2021〕7号 发布机构: 秘书科
公开日期: 2021-01-22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登记号: GPJD01-2021-0001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浦政办发〔2021〕7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2 10:21 浏览次数:

GPJD01-2021-0001

 

 

 

 

浦政办发〔2021〕7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为加强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依法及时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以下简称 “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以及因交通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适当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依法筹集、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单独核算。

(三)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正、规范操作、便捷高效、安全运行的原则。

二、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成立县府办、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保险行业自律小组等部门组成的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任成员。

(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二)设立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救助基金管理职责,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公安局负责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象申请资格初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以下简称“事故责任人”)追偿。

县民政局负责监督审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监督审查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涉及农业机械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象申请资格初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涉及农业机械事故责任人追偿。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协助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制定的收费标准目录范围及相应医保支付标准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进行审核。

县保险行业自律小组负责协调提供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等相关信息,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四)县救助基金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救助基金信息数据交互通报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救助基金筹集

(一)救助基金来源:

1.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的资金;

2.省级财政拨付的财政补助;

3.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依法向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6.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7.社会捐款;

8.其他资金。

(二)县财政局收到省财政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入县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三)县公安局应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缴入同级国库。

(四)县财政局应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转至县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四、救助基金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用于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逃逸的。

4.其他确需救助基金救助的,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规定提交县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二)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或需要向更高级别医院转院治疗的,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抢救费用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三)医疗机构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四)符合垫付条件规定需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及垫付情况书面告知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并告知医疗机构。

(五)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材料。涉及跨区域转院需垫付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材料。

(六)由县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中心)对抢救费用进行审核。县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中心)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等,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进行审核,并在申请材料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至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县公安局和医疗机构。

(八)经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不符合垫付规定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九)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协调解决。

(十)符合垫付条件规定需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县公安局应当依法告知受害人亲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权利,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殡葬服务机构和受害人亲属,受害人亲属凭县公安局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丧葬费用的有关材料。

(十一)县民政局应当在丧葬费用的有关材料中对受害人产生的殡葬基本项目服务费用是否合理签暑意见。

(十二)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县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损害赔偿金由当地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存保管。

(十三)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县公安局;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十四)符合垫付条件规定确需申请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受害人、受害人亲属(受害人死亡)或法定代理人可凭县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受案登记处理和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特殊困难等有关材料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十五)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受害人、受害人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的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垫付条件规定的确需救助情形;

2.因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情况是否属实;

3.交通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是否真实;

4.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经审核符合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规定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拨付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用;不符合补助规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县公安局和县民政局。死亡人员一次性经济困难补助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重伤人员一次性经济困难补助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

(十六)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及因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的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时,有权向县公安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殡葬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十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根据需要建立由交通事故处理、法律、医学、物价、民政、医疗保障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垫付及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审核中的疑难、争议事项进行会审。

五、垫付费用追偿

(一)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依法向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进行追偿。

(二)发生机动车肇事逃逸并由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县公安局应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三)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案前偿还垫付费用,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已偿还垫付费用的,应出具垫付费用偿还凭据。

(四)事故结案时,县公安局应查验交通事故责任人出示的垫付费用偿还凭证;对未偿还垫付费用的,应敦促其到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偿还垫付费用。

交通事故责任人故意拖延或拒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发出限期偿还通知书,到期仍未偿还的,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五)为提高追偿效率,县公安局对由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通事故进行调解时,可视情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派员参加。

(六)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定期对已垫付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及时进行冲销;对确实追偿无果的垫付费用,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核销管理暂行办法》予以核销。

六、救助基金管理

(一)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2.受理、审核救助基金的垫付、补助申请并依法垫付、补助;

3.依法追偿垫付款;

4.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二)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按照有关规定由县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三)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救助基金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不得用作担保和对外投资。

(四)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救助基金运行情况书面报送县财政局和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五)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于每年21日前向县财政局和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六)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接受县财政局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

(一)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由县卫生健康局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财政局对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及其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根据以下情形决定是否撤换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责任人:

1、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的垫付、补助申请并进行垫付、补助的;

2、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4、拒绝或妨碍县财政局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县财政局和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遗体安葬所必需的运送、停放、冷藏、火化、寄存等基本项目服务费用。丧葬费用按照国家、省、县有关规定执行。

(三)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适用本办法。

(四)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报案、处理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和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对象资格初审,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涉及事故的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五)经相关有资质部门或机构鉴定为机动车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适用本办法。

(六)对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救助,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2021年2月21日起施行,《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政办发〔2009〕119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