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0-27660 |
文号: |
浦政发〔2020〕18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日期: |
2020-07-1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登记号: |
GPJD00-2020-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长期公开 |
浦政发〔2020〕18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16 17:17
浏览次数: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http://www.pj.gov.cn/art/2020/6/1/art_1229196958_59060875.html
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公告:
http://www.pj.gov.cn/art/2020/6/11/art_1229196961_59060879.html
GPJD00-2020-0003
浦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浦政发〔2020〕18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收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国有划拨土地收取成本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全县范围内所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用地项目。
二、成本收取
(一)公益性基础设施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意义重大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划拨用地收费实行挂账处理。
(二)其它划拨用地项目划拨用地成本费用按照实际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收取。
行政划拨土地费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办理划拨供地时收取,上缴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8月8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划拨土地的未缴纳划拨用地成本费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
信息来源: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