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0-31869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秘书科 | |
生成日期: | 2020-10-26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浦江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我县自2010年起面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全县共计分配经济适用住房449套。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购房人取得房产证满5年后可选择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可上市交易。目前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房产证已满5年。为规范浦江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浦江实际,制定了《浦江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和规定。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之日起计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经核准,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
(二)补交上市差价款计算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核准保障面积份额)价格差价的75%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三)上市交易办理程序。1.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上市交易申请,经审核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2.符合上市交易的申请人自行委托政府名录库内同时具有房地产和土地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评估时点同地段出让土地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评估确认单价;评估时点的出让和划拨两种用地性质市场评估价。3.申请人凭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至房管处办事窗口提交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申请,填写《浦江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核准表》(以下简称《核准表》,详见附件)。4.申请人持《核准表》至县自然资源局办事窗口交纳划拨改出让所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到房管处窗口交纳增值收益并办理相关手续。5.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四)申请人需提交资料。1.上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产权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经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特殊情形等做了具体规定。
四、适用范围和实行时间
1.适用范围:面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且购买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满5年。
2.实施时间: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1月26日起试行。
3.政策解读单位: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解释人:石明胜(89382888)
信息来源: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