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政协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2-05-07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一、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保密规定要求保密的除外)。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的信息为:职权目录、机构职能类、政策法规类、业务工作类、其他事项类。
  本机关信息公开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浦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j.gov.cn/)另外也将通过“诗画浦江”APP、“浦江发布”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应公开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在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在网上留存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其指引的有关机构查阅相关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受理向政协机关提出的公开申请。需获取本年度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申请。服务时间:受理时间为工作日办公时间。电话:0579-84125922。传真:0579-84125922。电子信箱为pjzxzwh@163.com 。通信地址: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东路40号。邮政编码:322200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浦江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浦江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j.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也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网址:http://www.pj.gov.cn/col/col1229196836/index.html  申请人可以在浦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填写后提交即可。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字样。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通过适当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申请办理及期限

浦江县政协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对于内容不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浦江县政协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