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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000000/2025-7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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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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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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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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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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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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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及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现就《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及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浦江县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及使用管理细则》。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5.《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主要明确了我县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及使用管理的6方面内容。
1.明确收缴范围。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以下简称补充耕地资金),委托县政府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2.明确收缴标准。耕地开垦费自2025年2月20日起,根据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征收。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根据后备资源禀赋、垦造耕地与耕地功能恢复实际投入成本等因素,明确我县补充耕地资金按300元/平方米(20万元/亩)的标准收缴。
3.明确收缴时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文件规定执行。
4.规范资金收缴流程。明确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应缴主体为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5.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及质量建设,具体包括:耕地功能恢复(垦造)等补充耕地及后期管护支出;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林耕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提升及后期管护等支出;其他耕地保护(包含田长制)等相关支出。我县完成“多田套合”任务前,2027年底前收取的补充耕地资金专项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6.明确其他事项。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时间
2026年1月18日。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 读 人:石元城
联系方式:0579-84118797
信息来源:政务公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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