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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五十五)
发布日期:2026-01-30 10:30 浏览次数:

机动车驾驶人计小松、卢兴雄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被处罚人身份证号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处罚决定时间
1计小松532***********2157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罚款1400元。33072629006519532026年1月30日
2卢兴雄532***********611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1700元,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33072629006521522026年1月30日
2卢兴雄532***********6111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罚款1800元。33072629006521632026年1月30日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六十日内依法向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130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