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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五十八)
发布日期:2026-04-17 15:24 浏览次数:

机动车驾驶人王建昌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417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法律依据
1王建昌330***********27332026年02月23日19时24分,违法行为人王建昌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郑宅镇锁具大道三城山农庄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车架号HY4ME2B02NA002030)(190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9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3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