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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告(2026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6-01-14 17:12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以下因道路名称变更、点位迁移、新增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升级整改,于20260114日启用。

启用后将对以下行为进行抓拍: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2.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3.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4.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5. 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6.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7.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8. 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

9.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10.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11.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

12.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

13.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未达百分之二十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

14.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

15.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

16. 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17. 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

18.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

19.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

20. 机动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21.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具体设置点位及抓拍违法行为:


一、闯红灯设备

序号

点位名称

抓拍违法行为 

1

浦江县七郑线与站前大道灯控路口

1.2.3.5

2

浦江县站北一路与站前大道灯控路口

1.2.3.5

3

浦江县站南一路与站前大道灯控路口

1.2.3.5

4

G351国道255km600m与站前大道灯控路口

1.2.3.5

5

浦江县浦后线10km800m与站前大道灯控路口

1.2.3.5

6

235国道800km00m与黄郑线灯控路口

1.2.3.5

7

浦江县蒋塘路与枫井路灯控路口

1.2.3.5

8

浦江县月泉路与长乐路灯控路口

1.2.3.5

9

浦江县前方大道与牧童路灯控路口

1.2.3.5

10

浦江县宏业大道与三禾路灯控路口

1.2.3.5

二、公路卡口设备

序号

点位名称

抓拍违法行为

1

浦江县七郑线与站前大道卡口

1.3.4.6.7.8

2

浦江县站北一路与站前大道卡口

1.3.4.6.7.8

3

浦江县站南一路与站前大道卡口

1.3.4.6.7.8

4

G351国道255km500m与站前大道卡口

1.3.4.6.7.8

5

浦后线10km800m与站前大道卡口

1.3.4.6.7.8

6

浦江县月泉路与长乐路(东.西)辅道卡口

1.3.4.6.7.8

7

235国道800km00m与黄郑线卡口

1.3.4.6.7.8

三、平台式设备

序号

点位名称

抓拍违法行为

1

群众违法举报平台

 

1.2.3.4.5.6.7.8.9.10.11.12.

13.14.15.16.17.18.19.20.21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向社会公布。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月14日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