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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五十六)
发布日期:2026-02-12 10:41 浏览次数:

以下蔡焕均等3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212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法律依据
1王红波330***********27122025年12月09日19时50分,违法行为人王红波驾驶浙GAB1950小型轿车行至351国道271公里200米浦江县石陵村路段处时,因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46mg/100mL)(603D)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200元的处罚,(拘留另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2蔡焕均421***********44192025年12月05日21时19分,违法行为人蔡焕均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黄宅镇工商路永锋村路段处,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J)(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60322);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603A);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车架号:KLK2025090591)(19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8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丁金杰330***********15122025年12月12日13时47分,违法行为人丁金杰驾驶车牌号为浙GH957D的小型面包车行至浦江县浦南街道亚太大道与219省道交叉口,因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1644)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