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各殡葬服务机构:
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进一步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行
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事〔2024〕35号)决定进一步做好我县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费工作。具体
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在浦江县范围死亡并在浦江县殡仪馆、浦江县常青殡仪服务公司、民政部门公布的骨灰存放堂等殡葬服务单位办理遗体接运、
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告别、生态安葬等事宜的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二、减免的基本服务项目及范围
(一)遗体接运
遗体接运(限浦江县域范围内使用殡仪馆普通接尸车辆接运)。
(二)遗体普通冷藏
1.遗体普通冷藏费(3天以内);
2.在浦江县域范围内死亡并在浦江县殡仪馆火化的长期冷藏的无名、无主遗体和非正常死亡事件的遗体,根据《浦江县非正
常死亡事件处置工作实施意见》(浦维稳办〔2015〕1号)进行处理,冷藏费用减免的由相关部门出具协调意见后予以减免。
(三)遗体告别(守灵)
1.普通告别厅(小悼念厅)租用费(30 分钟以内);
2.普通守灵厅租用费(1天以内);
3.绢花花圈租赁费(10只以内)。
(四)遗体火化
1.火化费;
2.骨灰盒购置费(300元以内,限殡仪馆购买);
3.可降解骨灰盒购置费(采用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4.接运遗体时使用的卫生袋和裹单的购置费。
(五)骨灰安葬(放)
1.殡仪馆骨灰寄存(1年以内);
2.指定骨灰堂(塔)格位费(具体以民政部门对外公布为准)。
以上费用除遗体接运、遗体普通冷藏可用于同类项目抵扣,其他项目不抵扣。浦江县殡葬服务机构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
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超出免费项目和时间的费用由丧户自理。如遇核定标准调整,免费额度相应随
之调整。
三、减免程序
(一)申请。符合免费对象的人员死亡后,由申请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丧事主办者)凭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
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准予火化通知书或尸体处理通知书向殡葬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浦江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逝者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减免。县殡仪馆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殡葬费用减免政策条件的,根据减免项目和标准,由
县殡仪馆、常青殡仪服务公司在结算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超出减免基本服务的延伸服务项目费用由丧户自行支付。
四、保障举措
(一) 高度重视,加强殡葬改革组织领导。推动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是深化殡葬改革,推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不断满足群众
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督查落实,确保工
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 加快建设,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浦江县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实施,加快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加强部门协调,规范
殡葬服务设施审批,加快乡镇(街道)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坚持殡葬基本服务公益属性,强化财政兜底保障,规范维护
管理,确保基本民生服务有效供给。
(三)加大投入,保障惠民殡葬各项经费。殡葬基本服务相关项目所免费用按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或成本结算,并列入县财政
年度预算。县殡葬服务机构应在每季度末次月 10 日前,填写《浦江县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一式 3 份,并附相关材料报县
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审核通过后于当月底前将资金划入县殡葬服务机构账户。
(四) 加强宣传,营造文明殡葬良好氛围。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殡葬服务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
在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行丧事简办、文明低碳祭扫,推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坚持清明、冬至、春节节点
集中宣传和日常引导相结合,节地生态安葬宣讲、集中海葬、树葬、花葬等活动,培育树立文明节俭、绿色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
(五)强化监督,确保工作制度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及殡葬服务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公开工作流程和服务项目,加强工
作人员业务培训,认真审核经办人提供的材料,切实加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县民政要建立督查机制,定期对浦江县殡
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办人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虚报、冒领减费用的,依
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浦江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减免申请表
2.浦江县殡葬基本服务减免费用结算清册
浦江县民政局 浦江县财政局
2026年1月26日
附件1 | ||||||||||||||||||||||||||||||
浦江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减免申请表 | ||||||||||||||||||||||||||||||
20 年 月 日 | ||||||||||||||||||||||||||||||
死者姓名 | 性别 | 死亡时间 | ||||||||||||||||||||||||||||
身份证号 | ||||||||||||||||||||||||||||||
户籍地址 | ||||||||||||||||||||||||||||||
经办人姓名 | 性别 | 与死者的关系 | ||||||||||||||||||||||||||||
身份证号 | 电话 | |||||||||||||||||||||||||||||
户籍地址 | ||||||||||||||||||||||||||||||
免费项目 | 申请减免金额 | 备注 | ||||||||||||||||||||||||||||
火化费 | ||||||||||||||||||||||||||||||
遗体接运费 | 限县域范围内,殡仪馆普通专用接尸车辆接运 | |||||||||||||||||||||||||||||
遗体冷藏费 | 按3天普通冷藏柜冷藏费计算,超过240元部分自理。无名、无主遗体或非正常死亡事件的遗体,冷藏费用由县委政法委出具协调意见后予以减免 | |||||||||||||||||||||||||||||
骨灰寄存费 | 限1年寄存费 | |||||||||||||||||||||||||||||
指定骨灰堂(塔)格位费 | 以民政部门对外公布为准 | |||||||||||||||||||||||||||||
遗体告别 | 普通告别厅(小悼念厅) | 30分钟以内免费,超出30分钟费用自理 | ||||||||||||||||||||||||||||
普通守灵室租用 | 限1天以内,超出部分按收费标准执行 | |||||||||||||||||||||||||||||
绢花花圈租赁费 | 10只以内免费,超出部分按收费标准执行 | |||||||||||||||||||||||||||||
骨灰盒购置费 | 限殡仪馆购买 | |||||||||||||||||||||||||||||
可降解骨灰盒购置费 | 采用海葬、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 |||||||||||||||||||||||||||||
卫生袋、裹单 | 限殡仪馆车辆接运时使用 | |||||||||||||||||||||||||||||
合计 | ||||||||||||||||||||||||||||||
家属(经办人)签名 | 殡仪馆(经办人)签名 | |||||||||||||||||||||||||||||
附件2 浦江县殡葬基本服务减免费用结算清册 时间: 年 月 日 |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户籍所在地 | 火化日期 | 免费项目 | ||||||||||||
火化费 | 遗体接运费 | 遗体冷藏费 | 骨灰寄存费 | 骨灰堂格位费 | 普通告别(守灵)厅租用费 | 绢花花圈租赁费 | 卫生袋裹单 | 骨灰盒 | 免费金额小计 | ||||||||
小计 | |||||||||||||||||
编制单位 (公章) | 制表人: | 审核人: | |||||||||||||||
信息来源: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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