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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县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2-28 15:31 浏览次数:

各全县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年度检查办法,以及《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全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于2025年6月30日前经浦江县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慈善组织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除外),均须参加本次年检。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依法登记成立不满6个月的,可以不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方式和时间

1.年检实行网上填报。参检单位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浙里社会组织”应用提交年检材料。

2.各参检单位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并将年检材料报送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参检单位须于2026年5月31日前将经初审的材料提交至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根据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金市社〔2025〕24号),已明确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的全性行业协会商会,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盖章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三、提交材料

1.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填报信息须真实、准确、完整,打印的纸质材料应与网上填报内容完全一致,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2.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审计报告格式应参照金华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社会服务机构专项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金市注协〔2024〕12号)中的《社会服务机构专项审计指引》出具。其中,除民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外,当年支出总金额不足5万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获得4A及以上评估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自愿选择是否提交本项材料。

3.执业许可证副本。已取得相关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上传副本扫描件。

4.其他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四、工作要求

1.各参检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填报与提交。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

2.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主管职责,及时通知、指导、督促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参加年检,并按规定时限完成初审工作。

3.年检结束后,县民政局将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按比例抽查核实、调查取证、征求意见等方式,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综合确定各单位的年检结论,并在浦江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4.对于年检中指出的问题,参检单位须认真整改。收到整改通知书的,应限期完成并书面报告。未按期整改的,将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5.对存在虚假填报、未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等情形的社会组织,县民政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有关事项

年检地址:浦江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G10民政窗口;

联系电话:0579—84301197; 15158928944;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0579—84301197; 15158928944;

《操作手册》下载网址:

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332985/reserved/index.html#/

做好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是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密切配合,确保2025年度检查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完成。

 

浦江县民政局

2026228

 



信息来源:办公室(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