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230000/2025-74335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7-02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部门动态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对环评批复文件予以撤销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02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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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于2024年6月11日批复的《浦江县欣亚水晶饰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烫钻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文号为:金环建浦〔2024〕28号)、《浙江浦江亿帆钻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烫钻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文号为:金环建浦〔2024〕30号)。经复核,以上两个项目环评报告表内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和第八款:“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我单位向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送达了《关于对环评批复文件拟予撤销的告知书》。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第六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我单位决定对《浦江县欣亚水晶饰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烫钻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金环建浦〔2024〕28号)、《浙江浦江亿帆钻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烫钻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审批文号为:金环建浦〔2024〕30号)予以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撤销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日
信息来源: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